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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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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 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3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及2026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5年末拥有合伙人24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5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50人。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4.5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3.69亿元。2024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55家,收费总额人民币11.8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业惩戒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和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景璐女士,于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蒲艳娜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复核人刘炜先生,于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8万元(不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258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不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6年度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5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摩尔线程”)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摩尔”)和北京摩笔生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笔生成”)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由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分别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和投资总额,保荐人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万股,发行价格114.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9,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2132_A0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经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1:“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合计数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前后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满足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摩尔线程共同实施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资源配置布局、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因素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的变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杭州摩尔、摩笔生成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分别同公司、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人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与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杭州摩尔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4686890,截至2026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哲立、吴霞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二)摩笔生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摩笔生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4568866,截至2026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哲立、吴霞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与公司作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意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为提高决策效率,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事项。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补足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维持不变。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新增、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登记、备案结果及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情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并新增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上述拟新增及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表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注:除上表修订条款外,涉及《公司章程》目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经理/副经理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修订等非实质性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9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931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002.8217万股的0.161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60.745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29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5.18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2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80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274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84.77%,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港澳台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其参与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20.4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3.39元的50%,为每股311.7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7.20元的50%,为每股303.6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86.97元的50%,为每股293.49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92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92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92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0.79元的50%,为每股320.40元。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获授权益、归属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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