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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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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注释:

1、本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增加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销售收入的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下降,主要原因如下:(1)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失增加;(2)本期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摊销,致使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有所增加;(3)受园林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公司园林业务下降。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原材料预付款增加所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5年度,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彭开盛、谢吉平、陈照华、徐行国、顾军、刘鹏、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已披露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27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志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正峰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志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正峰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8日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4月23日。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5年5月21日。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可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即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5月20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汇绿生态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武汉钧恒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武汉钧恒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符合该项条件。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对象202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本次解除限售需要考核的激励对象有45名,经考核:4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故本次需要解除限售的4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为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可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1日在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七)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55元/股。

(九)2026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2026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其中1名激励对象触发了《2025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一)项的规定,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公司同意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一)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081,250股。

(十三)202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45名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其他44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前述45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2,081,25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有44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符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共计45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81,25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1日在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七)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55元/股。

(九)2026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2026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其中1名激励对象触发了《2025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一)项的规定,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公司同意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一)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6,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十三)202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经核查:2025年激励计划的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所涉6,75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6,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50股。并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及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6-03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5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6,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约为30,712.50元(未含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钉钉平台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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