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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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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80.SH

证券代码:603280 证券简称:南方路机 公告编号:2026-022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101,6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366.4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240.7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25.7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69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项目“仙桃生产基地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智慧物联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变更为“南方路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一期)”,实施主体由南方路面机械(仙桃)有限公司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方路机智能装备制造(福建)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方路机智能装备制造(福建)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银行台商投资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南方路机智能装备制造(福建)有限公司(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银行台商投资区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方路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金火、吴文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信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