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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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本公司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对本年期初数、上年同期数进行了重述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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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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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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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千和置业破产管理人核定公司优先债权39,432,865元,普通债权15,817,692.64元,暂未确认债权20,492,623.35元。
2.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54,468,885.59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鲁亚公司破产清算后,公司申报相应债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对建工集团债权金额有异议提起诉讼,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判决认定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3,270,640.91元,且以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6月,舟山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2,171,140.91元,并就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后,2024年12月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4.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安顺交建投资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市政集团已经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10万元。
5.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余姚盛建支付工程款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发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债权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执2862号案件中受偿9,269,912.91元。
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判决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70,515,386.3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1,004,982.8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70,978,410.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并退还质保金7,975,322.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7,261,847.40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穗华置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32,113,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对上述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盛建置业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62,304.72元,并请求支付因杭嘉新能源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11.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2,050,894.8元,并请求支付因锐鸣能源科技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1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判决宁波恒跃房地产支付工程款80,815,980.6元及相关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余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判决永姚置业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4,478,214.14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295,851.44元。
1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08,354.99元及相应利息,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年11月受理后,裁决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28,037.57元及相应利息,并裁决建工集团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5.公司与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纠纷。公司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仓康来特管理人赔偿35,000,000元。太仓市人民法院2024年3月受理后,于2025年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
1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奉化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59,540,402.56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7.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昆明市城建投资退还因2022年2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市政集团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财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42,551.93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平阳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受理。平阳锦城公司已被裁定破产,建工集团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判决御都置业支付工程款241,351,398.76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判决御都置业支付工程款158,206,012.85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1,905,151.68元及工程款利息,请求判令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已受理。
22.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慈溪市卓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卓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建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樾房地产支付工程款33,101,341.10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案涉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卓业置业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慈溪市人民法院2025年4月已受理。
23.公司子公司温州宁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州东部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温州宁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州东部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06,710,147.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6,594,718.3元及支付BT回购款12,566,249.99元及相应利息。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已受理。
24.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251,032.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771,640.23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方支付因取消工程钢管桩施工造成的损失1,890,000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已受理。
25.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宁波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建乐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国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17,018,3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请求判令确认建工建乐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明确宁波国源置业支付工程款217,018,312元,建工建乐对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6.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宁波三立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建乐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立海城置业支付所欠工程款51,841,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请求判令确认建工建乐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象山县人民法院2025年7月受理后,经调解,明确三立海城置业支付工程款36,875,630.53元,建工建乐对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城市之光置业有限公司、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有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宁波城市之光置业有限公司、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对御城置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已受理。
2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久望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甬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806,410.51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57269.07元,并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受理后,经法院调解于2026年2月下发民事调解书确认久望置业支付工程款27,578,134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20,941,353.90元。
29.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沣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三被告支付本金3亿元、所欠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应损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受理。
3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38,876,067.29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院调解于2026年1月下发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景置业支付工程款38,326,067.29元。目前该案履行中。
31.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舟山威晟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恒一安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34,305,063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受理。
32.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天台县赤城街道妙山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49,031,691.95元及相应利息。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受理。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后续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4〕43号),并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等相关文件;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6号),并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等相关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25年11月召开2025年第18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事项。2025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52号)。2026年1月公司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公司新增股份登记工作。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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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卢照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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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31,270,532.60 元。
公司负责人:卢照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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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卢照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6-02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中标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
江山界段改建工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工集团”)于近日收到招标人遂昌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根据该《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交工集团为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中标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
二、建设地点: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境内,路线起点位于遂昌县西畈乡举淤口附近,接已经建成通车的温岭至常山公路遂昌湖山至黄沙腰段工程西畈连接线终点,路线沿洋溪源向西南,经渡口村、西畈村、湖岱口村、上西坑村,项目终点位于遂昌县与江山市交界处的东坑隧道内。
三、中标范围:本项目起讫桩号K0+000~K16+144.285,路线全长约16.144km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隧道消防、信号控制、房建工程(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装饰装修等)等)、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工程(含改河、改渠、改路等)等的施工完成及工程设备安装、试运行、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保修期保修等。
四、中标价:499,226,200.00元,即人民币肆亿玖仟玖佰贰拾贰万陆仟贰佰元整。
五、工期:1096日历天。
六、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完成正式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