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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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及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上述担保实际发生时,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主要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被担保公司均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资金筹措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并购贷款28,500.00万元,质押公司持有的尚源智能51%股权进行担保,同时子公司尚源智能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质押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116,000.00万元,剔除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人民币28,500.00万元以及孙公司对其控股股东的担保人民币47,000.00万元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40,5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63%,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31,139,158.0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8,677,10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433,855.3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13,433,855.3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62.21%。
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指标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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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48.51%,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71,159,509.13元,账面货币资金384,298,282.55元,一年内融资总额321,369,865.03 元,融资成本25,672,467.53元,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105,300,656.86元,可随时赎回的理财资金173,100,959.73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原则,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本次年度投资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计划概述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进一步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结合当前市场形势及未来战略规划,编制了2026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总额为9,430.00万元。
二、投资计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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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投资计划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6年投资计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风险提示
该投资计划为公司2026年度投资的预算安排,以上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经营环境、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相关,在具体实施中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适当调整。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上会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8548号)和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8549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以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在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上会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45所述,华立股份子公司于2024年度及2025年度分别与两家污水处理厂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3,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上述合同需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存在招标流程时序倒置、招标手续延后办理的情形。项目分别于2024年11月及2025年6月通过客户验收,子公司于验收当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人民币2,8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2.68%、2.27%。截至本报告日,上述项目均未回款。
我们已针对上述收入交易执行了检查合同、验收单据、函证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然而,由于前述招标程序存在的瑕疵,我们无法就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立股份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
上会认为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强调以下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华立股份个别子公司部分设备供应项目存在招标程序倒置的情形,该事项表明,公司在项目管理、投标销售审批及合同签订前的内部控制执行方面存在缺陷。
公司管理层将针对投标流程不规范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修订投标采购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立项、投标、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的全流程时序管控与权限审批,推进长效整改。
本段强调事项不影响我们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修订)》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所述,上会已针对上述收入交易执行了检查合同、物流、验收单据、函证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由于前述投标程序存在的瑕疵,上会无法就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基于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上会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依据审计准则发表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上述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仅限于对202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特定资产科目(部分应收账款、存货),2025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特定科目(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用减值损失),并未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预期不会影响华立股份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华立股份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或风险警示指标,因此,上会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
三、本次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主要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相关资产和利润项目,不具有广泛性,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本次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为项目投标流程时序错配的程序性瑕疵,不存在虚构业务、虚假验收、人为调节利润等主观舞弊行为,设备真实交付、项目实际投入使用,业务具备完整商业实质;公司收入确认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定,以设备交付、客户验收作为履约完成依据,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流程瑕疵主要系业主方民生项目推进需求等外部客观因素导致,目前相关招标手续已全部完善,历史瑕疵已闭环。
四、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报告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并且高度重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整改工作,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表示理解并同意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说明。审计委员会将依法履行监督的权力,及时关注强调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推进相关工作,努力降低和消除强调事项及其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消除有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为消除审计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影响,解决内控薄弱环节,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整改投标程序瑕疵,构建合规管理闭环
针对污水处理设备项目投标程序倒置问题,落实整改纠偏,督促子公司完善招标补正手续,留存审批资料与佐证文件,保障招标流程合法合规。修订完善投标管理制度,界定投标项目范围、标准及要求,新增多部门前置联审流程,规范项目审批与投标启动时序。常态化开展全公司投标及合同管理自查,梳理风险与漏洞,建立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与销号式整改,实现风险闭环管控。
(二)多措并举推进回款,逐项破除审计障碍
聚焦存量项目应收账款回收难点,成立回款工作小组,专人对接业主单位,梳理结算与回款关键节点,建立双向沟通协调机制,跟进进度、解决梗阻,加快资金回笼。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优化考核机制,将回款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压实回款责任,改善现金流,消除审计障碍。
(三)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行效能
结合审计问题与业务薄弱环节,优化内控管理流程,补齐制度短板,搭建全链条内控管控体系。常态化组织专项培训,提升全员合规与风控能力。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落实日常与专项检查结合的管控模式,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监督考核,确保内控管理制度落地见效。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8日
至2026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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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议案11、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至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谢志昆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的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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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 9:30-11:30、13:30-16:3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 710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封/标题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电话:0769-83338072
邮箱:investor@dghuafuli.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71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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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根据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含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美元、欧元等相关结算货币)。该项授权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下一年有关授权之日止。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况
1.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近年来,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2.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公司实际经营所涉及的主要结算货币,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所用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等。
3.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授权
远期结售汇授权金额: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下一年有关授权之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含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美元、欧元等相关结算货币)。
二、交易实施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负责签署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3.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加大跟踪催收应收账款力度,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支出和收入,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预测量。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进出口业务状况,针对进出口业务涉及到的结算货币,以一定期间内的进口付汇及出口收汇计划为基础,选择合适的远期外汇交易,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稳健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不占用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权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智能”、“目标公司”)51%股权,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35,790.78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尚源智能51%的股权,尚源智能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尚源智能51%股权事项。2024年10月29日,公司与尚源智能相关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2024年11月5日,尚源智能完成本次股权收购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4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0月30日和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支付安排
1.根据交易各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交易意向金转换为交易对价,剩余款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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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目标公司未完成相关业绩承诺,则公司在当年度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业绩补偿安排”和“补偿的实施”条款,在扣除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后,公司支付当期剩余交易价款。
3.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目标公司减值测试”条款计算,业绩承诺方需要进行补偿,则第四期交易价款在扣除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后,公司支付当期剩余交易价款。
二、承诺的基本情况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之约定,关于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应收账款考核及业绩奖励相关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期为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三年(含目标股权交割当年,从2024年1月1日起算,即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其中2024年度业绩承诺不低于3,800万元;2025年度承诺不低于5,300万元;2026年度业绩承诺不低于6,5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业绩补偿义务由业绩承诺方苏州鹏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正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市鸿源众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额承担,并由业绩担保方董建刚提供全额担保。
业绩承诺指标以业绩承诺期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准(以下所称净利润均为该计算口径)。
2.业绩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第一年或第二年,如果尚源智能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的净利润,但不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的90%,则当期不触发补偿程序。除前述情形外,在承诺期内,尚源智能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3.补偿的实施
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进行,优先由公司在当期应支付的交易价款中进行扣除,如有不足,则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公司,同时业绩承诺担保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当期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和业绩承诺担保方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尚源智能实现业绩承诺期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已扣除或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由公司无息返还至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减值测试及补偿
1.减值测试及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根据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应对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下:
目标公司减值应补偿的金额=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51%-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累计已补偿金额
“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作价金额(即人民币701,780,000.00元)减去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目标公司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累计已补偿金额”包含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中“4.5过渡期损益安排”和“6.2业绩补偿安排”条款计算的补偿金额。
2.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补偿以现金方式进行,优先由公司在第四期和第五期应支付的现金交易价款中进行扣除,如有不足,则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公司,同时业绩承诺担保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绩承诺方和业绩承诺担保方,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现金补偿,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的总额上限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
(三)应收账款考核及补偿
目标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202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应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年内即2029年12月31日前收回90%。若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目标公司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收回比例未达到90%,则应收账款考核义务方应在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按股权收购协议中“6.6业绩奖励安排”确定并待支付的全部业绩奖励金额扣除并且后续不再发放,并且以全部剩余应支付的第五期现金交易价款对公司进行补偿。如有不足,则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公司,同时业绩承诺担保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收账款考核现金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202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90%-考核期间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全部剩余应支付的第五期现金交易价款。
如在2030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之间目标公司继续收回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则公司应在目标公司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款(以目标公司实际入账为准)之日起15日内,向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返还与所收回账款等额的现金,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返还的款项金额以应收账款考核补偿金额为上限;如在2032年1月1日后继续收回前述应收账款,则上述应收账款考核补偿款项不再返还。业绩承诺方和/或业绩承诺担保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及应收账款考核补偿的总额以本次交易对价为上限。
根据应收账款届时的实际回收情况,业绩承诺期期末(202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回收考核时点经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申请,可以提前至2027年12月31日或2028年12月31日。
(四)业绩奖励安排
如果业绩承诺期结束,目标公司经审计的业绩承诺期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按照以下原则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及份额分配由届时目标公司董事会确定)进行奖励金额的核算与确认,业绩奖励总金额以目标股权交易对价的20%为上限:
①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20%(含20%)-50%部分(不含50%),以该部分的20%作为业绩奖励;
②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50%(含50%)-100%(不含100%)部分,以该部分的30%作为业绩奖励;
③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100%(含100%)部分,以该部分的50%作为业绩奖励。
根据上述方式计算的奖励金额,待公司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中“6.5应收账款考核及补偿”对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期末(202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回收情况考核完成后(确认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已回收比例达90%),予以支付。
三、2025年度承诺完成情况
(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其他承诺
2025年度不适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8551号)的专项审核意见:
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度及2025年度分别与两家污水处理厂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3,200万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上述合同需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存在招标流程时序倒置、招标手续延后办理的情形。项目分别于2024年11月及2025年6月通过客户验收,苏州尚源于验收当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人民币2,831万元。截至本报告日,上述项目均未回款。
我们已针对上述收入交易执行了检查合同、物流、验收单据、函证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然而,由于前述招标程序存在的瑕疵,我们无法就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除上段所述事项的影响外,华立股份《关于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
五、业绩未完成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上述保留意见仅系部分水务设备项目存在招标时序错位、手续延后办理的程序性瑕疵,项目业务真实、履约完整、验收有效,不存在虚构交易、人为调节利润及舞弊等实质性问题。该类市政项目招标流程由业主方统筹安排,相关流程瑕疵属于客观实施因素,并非标的公司主观违规所致。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结合设备控制权转移及客户验收事实确认收入,具备合理商业实质。截至目前,相关项目招标手续已全部完成,程序瑕疵已整改完毕;但对应款项暂未收回,公司将持续加大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保障款项按期回笼。
鉴于原收购协议未约定保留意见情形下的业绩承诺认定规则,公司将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公允审慎的原则,与业绩承诺方充分沟通,合理认定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妥善落实后续安排。协商一致后,结合股份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尚源智能2025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业绩承诺方需按约定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将严格遵照协议条款落实业绩补偿安排,优先在当期应付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对应业绩补偿款项。
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尚源智能业绩承诺补偿履行、承诺期满减值测试、应收账款考核及业绩奖励等全部约定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谭洪汝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一)控制权变更概述
2023 年 9 月 22 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谭洪汝先生与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洪典资本”)签署了《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谭洪汝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668,67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转让给安徽洪典资本。同时,谭洪汝先生及其配偶谢劭庄女士与安徽洪典资本签署了有表决权弃权期限约定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谭洪汝先生和谢劭庄女士将放弃剩余持有公司34,990,42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3%)。2023年11月6日,上述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安徽洪典资本,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全洪先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3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及2023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回收承诺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之4.2.3约定,谭洪汝先生承诺,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指装饰复合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大宗材料贸易、产业园及物业租赁、基金管理等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有的业务,下同)经营经审计的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为负值(下称“业绩承诺”)。
如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未能实现前款业绩承诺,在华立股份聘请审计机构就该年度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所实现业绩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的十五日内,转让方应以现金方式对华立股份进行补偿。转让方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款(下称“业绩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业绩补偿款金额= 0万元-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在该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之4.2.4约定,谭洪汝先生承诺在华立股份2023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协助华立股份收回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应收账款净额(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双方确认该等净额为 10,847.53 万元)的80%,即 8,678.02 万元(下称“应收回款项”)。
如华立股份逾期未能收回前款规定的应收回款项,则转让方应在华立股份2023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已收回的账款金额与应收回款项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华立股份(下称“应收账款补偿款”)。
若在华立股份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逾期的剩余应收回款项已由华立股份收回,则华立股份应将上述补偿款返还给转让方;若在华立股份2024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逾期的剩余应收回款项仍未被收回,则上述补偿款不再返还。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之4.2.5 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 4.2.3 条约定的业绩补偿款与第 4.2.4条约定的应收账款补偿款不予重复计算。
二、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一)公司原业务板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公司原业务板块利润由合并报表利润数据减去华立数字科技(郑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利润数据,以及本期新增并购事项的直接相关费用计算。
(二)其他承诺
无。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谭洪汝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8552号)的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华立股份《关于谭洪汝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谭洪汝先生关于2025年度业绩承诺已完成,不存在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财务数据产生影响。截至目前,谭洪汝先生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在总额度授权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该额度范围内对风险投资行为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该项授权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下一年有关授权之日止。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风险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充分保障日常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2.投资范围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不包含以下投资行为: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3.合作主体
投资的合作主体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4.资金来源及额度限制
在任一时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在总额度授权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5.实施方式
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对具体风险投资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1.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2.风险投资管理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督,对每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跟踪实施情况。每个会计年度末将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将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宏观经济波动风险、收益回报率不及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的范围、原则、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决策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规定,同时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2.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为风险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3.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风险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等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效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外币理财折算额度)的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或定制的理财产品,在总额度授权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该额度范围内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选购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该项授权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下一年有关授权之日止。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安全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或定制的R3(中)级风险(包含R3(中)级)以下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其中用于购买R3(中)级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3.合作主体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4.投资期限
本次授权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下一年有关授权之日止。购买的单个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5.资金来源及额度限制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经营过程中短期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外币理财折算额度),在该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6.实施方式
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选购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在理财产品选择时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为前提,但理财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针对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主要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理财产品购买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并建立台账以方便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有关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状况。
3.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理财产品的购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财务管理中心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公司理财产品购买金额、风险性质是否为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若超出授权范围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进展及损益情况进行披露。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为提高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安全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权。单个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
最终授信额度及期限以有关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担保方式、实施时间等按与有关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一切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综合授信事项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规定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第19号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规定的生效日期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9号的规定,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较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近期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5.公司年度盈利,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可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