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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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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绿能慧充

股票代码:600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向南三区东美大厦91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4、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5、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景宏未设立董事会,设董事、经理1人;未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公司股东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4、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5、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相关资产和投资做出的相应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2,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31%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及时间

2026年4月27日,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000,000股,转让给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后,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减少至33,280,485股,占公司总股本4.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1.标的股票

1.1.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持有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70,280,485 股股票。

1.2.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37,000,000 股未设置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的流通股。

1.3.为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

2.1.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12 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255,744,000.00元)。

2.2.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3.付款方式

3.1本协议签订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甲乙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银行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且乙方持有网银复核盾。未经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同意或授权后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因开立、维持、注销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2在目标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的权益变动报告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

3.3分期支付股票转让款。第一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自标的股票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共管银行账户。

3.4自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票转让款,且5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将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股票转让款自共管银行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5第二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 55,744,000.00)(本次交易剩余全部股票转让价款),自乙方提名的董事成功当选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标的股票过户

4.1.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定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甲方应全权、及时配合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持股证明、内部决策文件等),不得拖延、推诿或提供虚假资料。

4.2.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5.公司治理

5.1.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支付义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适格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甲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及外部公开程序。

5.2.除以上名单人员之外,为保障目标公司原有产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原则上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原高管人员职务保持不变。

6.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目标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目标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目标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5.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7.违约责任

7.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原额、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7.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3.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

7.4.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6.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不存在需要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5%)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煜炜

日期:2026年4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煜炜

日期:2026年4月2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煜炜

日期: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2026-01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景宏”或“甲方”)于2026年4月27日与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高速合”或“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转让给山高速合。

●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景宏持有公司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8%,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29,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2.56%,山高速合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景宏持有公司33,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3%,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2,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31%,山高速合持有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山高速合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175,505,000股,占其合计持股总数的91.28%,将触及高比例质押情形,深圳景宏承诺在收到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后将及时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并在完成本次交易股票过户登记后3个月内将股票质押比例降低至70%以下,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山高速合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2,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31%,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深圳景宏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同时山高速合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山高速合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山高速合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体信息如下:

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山高速合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且均由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山高速合承诺其所有合伙人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及金额进行实缴到位,并及时、足额向深圳景宏完成支付。交易双方确认山高速合本次交易资金的来源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山高速合有限合伙人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1.标的股票

1.1.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持有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70,280,485 股股票。

1.2.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37,000,000 股未设置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的流通股。

1.3.为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

2.1.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12 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255,744,000.00元)。

2.2.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3.付款方式

3.1甲方在甲乙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银行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且乙方持有网银复核盾。未经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同意或授权后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因开立、维持、注销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2在目标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的权益变动报告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

3.3分期支付股票转让款。第一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自标的股票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共管银行账户。

3.4自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票转让款,且5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将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股票转让款自共管银行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5第二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 55,744,000.00)(本次交易剩余全部股票转让价款),自乙方提名的董事成功当选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标的股票过户

4.1.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定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甲方应全权、及时配合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持股证明、内部决策文件等),不得拖延、推诿或提供虚假资料。

4.2.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5.公司治理

5.1.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支付义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适格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甲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及外部公开程序。

5.2.除以上名单人员之外,为保障目标公司原有产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原则上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原高管人员职务保持不变。

6.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指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目标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票。

6.3.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目标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目标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5.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7.违约责任

7.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原额、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7.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3.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

7.4.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6.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山高速合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山高速合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山高速合将提名或推荐一名董事。

4、本次交易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5、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其他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景宏持有公司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8%,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29,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2.56%,山高速合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景宏持有公司33,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3%,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2,269,88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31%,山高速合持有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山高速合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175,505,000股,占其合计持股总数的91.28%,将触及高比例质押情形,深圳景宏承诺在收到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后将及时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并在完成本次交易股票过户登记后3个月内将股票质押比例降低至70%以下,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绿能慧充

股票代码:600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8-1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山高速合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体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高速合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及时间

2026年4月27日,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000,000股,转让给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后,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山高(烟台)速合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1. 标的股票

1.1.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持有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70,280,485 股股票。

1.2. 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37,000,000 股未设置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的流通股。

1.3. 为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912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255,744,000.00元)。

2.2. 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3. 付款方式

3.1本协议签订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甲乙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银行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且乙方持有网银复核盾。未经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同意或授权后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因开立、维持、注销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2在目标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的权益变动报告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

3.3分期支付股票转让款。第一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自标的股票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共管银行账户。

3.4自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票转让款,且5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将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股票转让款自共管银行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5第二期股票转让款为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 55,744,000.00)(本次交易剩余全部股票转让价款),自乙方提名的董事成功当选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股票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 标的股票过户

4.1.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定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甲方应全权、及时配合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持股证明、内部决策文件等),不得拖延、推诿或提供虚假资料。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5. 公司治理

5.1. 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支付义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适格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甲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及外部公开程序。

5.2. 除以上名单人员之外,为保障目标公司原有产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原则上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原高管人员职务保持不变。

6. 过渡期安排

6.1. 过渡期指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6.2. 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目标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票。

6.3. 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4.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目标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目标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5. 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7. 违约责任

7.1. 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原额、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7.2. 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3. 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

7.4. 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定金应自乙方确认解除协议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7.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6.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7.7. 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不存在需要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六、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七、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2026-009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景宏”)于2025年12月30日与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数博达”或“甲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总计持有的上市公司70,280,48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6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景宏的通知,深圳景宏已向浙数博达出具了《通知函》,解除双方于2025年12月3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终止。

一、协议转让前期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景宏与浙数博达于2025年12月3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0,280,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浙数博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绿能慧充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景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数博达)》。

二、协议转让的终止

2026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景宏的通知,深圳景宏已向浙数博达出具了《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12月30日,深圳景宏与浙数博达签订了《浙数博达与深圳景宏关于绿能慧充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该协议约定,浙数博达应在该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即2026年1月5日前)及绿能慧充公告日(即2025年12月30日)后30日内分别将定金及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转入深圳景宏银行账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截至目前,深圳景宏仅收到浙数博达定金1000万元,因浙数博达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成定金及股权转让款,深圳景宏根据该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协议,现深圳景宏特致函浙数博达,解除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同时要求浙数博达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深圳景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 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终止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深圳景宏及浙数博达于2025 年12月3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景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数博达)》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