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51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秦科技”)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780,0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2,570,675股的1.39%。其中,首次授予3,43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74%;预留35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2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9人,约占公司(不包含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2025年12月末全部职工人数的14.58%,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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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如发生激励对象离职、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等特殊情形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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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5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2.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37.49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37.20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42.52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39.51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42.5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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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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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安排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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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若预留部分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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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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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促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而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若情节严重,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发生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公司除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外,公司还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实际归属数量而产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返还给公司。
10、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西安进行仲裁。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失效。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4.98元/股(2026年4月2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4.98元/股,假设为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50%、34.87%、31.42%、30.07%(分别采用科创50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7%(采用公司2025年度股息率测算)。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5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281 证券简称:华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
并调整投资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将投资金额从12.5亿元调整至2亿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6.66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8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833.36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人民币20,013.3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819.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167,819.97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日全部到位,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XAAA3002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原计划使用情况
根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4-011、2025-01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特种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特种功能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结项。②上表暂未确定用途的2亿超募资金,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申请使用2亿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详见《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三、本次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的项目情况
(一)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原计划情况
本次拟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为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该项目原计划情况如下:
1、原计划投资金额:12.5亿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6亿元、使用自有资金6.5亿元)。
2、原计划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特种功能材料智能化生产车间、技术创新示范中心、学术交流中心、配套办公楼、员工倒班宿舍、餐厅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3、原计划项目面积:总面积共计200亩。
4、项目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自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
截至2026年3月31日,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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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已完成42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并获得土地使用证。
(二)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及调整原因及具体情况
1、二期项目部分内容已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公司持续落实“一核两翼”战略布局,立足特种功能材料主业,在航空发动机产业链持续布局和延伸,提升公司在航空发动机领域关键材料供应商市场地位;同时拓展航空器机身及其他高端制造领域关键核心材料产品供应,致力于成为我国新材料产业领域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性企业。上市以来,公司通过与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并购等方式持续进行战略布局,目前已形成本部特种功能材料产品及服务、控股子公司沈阳华秦航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航天航空零部件智能加工与制造、南京华秦光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声学超材料及声学仪器、上海瑞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用陶瓷基复合材料、安徽汉正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超细晶零部件生产制造五大业务主体,原计划实施的陶瓷基复合特种功能材料、航空航天零部件生产制造等已由各控股子公司开展项目建设。
2、部分土地尚未取得土地证,时间跨度较长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的公告》,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计划用地200亩,截至目前公司只获得42亩土地的使用证。经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其余土地尚需等待完成拆迁等相关工作才可启动招拍挂程序,时间跨度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首先启动建设目前已获得土地使用证的42亩土地;对于剩余的158亩土地的相关建设,公司将根据政府部门相关程序进展及公司实际情况履行对应审批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同时,为避免与控股子公司已建设项目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并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经审慎论证,公司决定重新论证该项目继续实施,并调整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金额:2亿元(全部使用超募资金)。
原计划投资额12.5亿元中6亿元来源于超募资金,调减投资金额后剩余4亿元募集资金将与其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使用。
(2)项目内容:特种功能材料产线扩能及中试平台。
(3)项目面积:42亩。
(4)项目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自竣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
四、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先进材料技术是航空航天高新装备的发展先导,是支撑现代工业的关键基础技术,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已成为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技术高地。我国已初步建成航空航天材料研发和生产体系,金属、非金属及复合材料等产品不断优化,部分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材料的性能、可靠性、批次稳定性、经济性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代材料,一代装备”是对航空航天技术发展与其关键材料间相辅相成关系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国家战略需求加速使航空航天新品种材料不断涌现,推动材料性能持续提高、研究方法不断创新、制造技术不断进步;另一方面,航空航天材料领域理论、技术、产业的纵深发展也推动其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加速下游高端装备的不断进步。航空航天材料的研发,既牵引国家新材料的产业发展,又推动高端装备更新换代,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具有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的必要性。
2、本项目有助于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公司产能
我国航空航天领域正处在快速发展期,随着新一代航空航天装备的研制生产,装备性能持续提升,对航空航天新材料的需求更加旺盛,对新材料的性能要求也愈发严苛,迫切需要品种创新和技术进步,未来几年材料领域将着力开展“产-学-研-用”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创新,以期大幅提升我国航空航天材料科技和应用水平。
公司持续布局开发面向未来产品需求的关键材料及技术,以实现航空航天及高端装备领域关键核心材料的创新研制和自主保障。本项目的建设将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下游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地位。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市场可行性
航空航天行业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入产出比等特点。近年来,我国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航空航天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出波动增长态势。随着下游装备的放量,对航空航天相关材料的需求规模亦在持续提升。
公司产品种类丰富,涵盖了航空航天领域所需的多种关键新材料,包括特种功能材料、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声学超材料、超细晶高温合金/钛合金材料等,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在各类航空航天器制造中的多样化需求。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从设计到加工制造、性能检测的一站式服务。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检测,每一个环节都进行精细化管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赢得了众多知名航空航天企业的信赖与长期合作。随着航空航天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扩大,持续提升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公司坚实的客户基础为本项目提供了市场保障。
2、技术可行性
公司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投入大量资源用于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在特种功能材料、高性能金属/轻质非金属及其复合材料、超细晶材料、超构材料等关键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多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技术更是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公司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航空航天新材料技术的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在各类产品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控制度,交付产品完全满足行业对可靠性的要求。公司良好的生产经验、技术积累和优秀的人才团队为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实施基础。
五、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及投资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不存在未经股东会通过即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进行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将投资金额从12.5亿元调整至2亿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股东的利益,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根据目前经营情况、控股子公司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对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重新论证并调整投资金额事项。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调整投资金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调整投资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281 证券简称:华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秦科技”)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截至2026年3月底,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整体剩余金额(含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与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利息收入净额)为61,397.63万元,将继续存放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6.66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8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833.36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人民币20,013.3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819.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167,819.97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日全部到位,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XAAA3002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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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5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2024年4月17日、2024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1.5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22,819.97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03,959,354.94元。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67,819.97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亿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1.9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2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七、公司暂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整体剩余情况
截至2026年3月底,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整体剩余金额为61,397.63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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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述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不包含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2亿元超募资金。
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61,397.63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净额,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的实际余额为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公司当前现金流充裕,且暂无大额负债压力,整体资金面稳健。基于对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及对资金高效利用的重视,公司将充分发挥资金优势,积极主动筹划新投资项目,提高剩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方面,公司将聚焦经营发展、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通过投资主业经营与研发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多维度探索科技创新、产能优化等新方向,强化核心竞争壁垒,持续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公司将持续探索外延式增长路径,通过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优质标的、与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合作等方式,整合优质资源、拓展外部渠道,挖掘产业链协同价值。
八、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华秦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