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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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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87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及行业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履职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履职经验,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规范与运作治理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本年度治理规范,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转有序,信息披露及时合规,经营管理层恪守忠实勤勉义务,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建议公司后续持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稳步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坚持合规运作与稳健发展并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勇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刚)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刚,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津膜科技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甘肃朗乾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会4次,本人列席其中1次,认真听取与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董事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本人应出席11次,实际出席11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议案讨论与决策,对所审议议案均在客观、审慎判断基础上投出赞成票,无异议、反对或弃权情形。

3、审计委员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会议5次,实际出席会议5次,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形。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议案,积极参与议案讨论与决策,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提名委员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会议2次,实际出席会议2次,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形。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候选人的履历、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客观的审议意见,切实发挥提名委员会专业决策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出席会议2次,实际出席会议2次,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形。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慎审议与监督,切实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支持与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公司未发生需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6、战略委员会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6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出席会议6次,实际出席会议6次,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形。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勤勉履职,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融资担保、公开挂牌出售子公司部分资产及对外投资等重要议案进行审慎审议,积极参与议案讨论与决策,充分发挥战略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公司审计稽查部门以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多次沟通,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充分交流、审慎研判,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为公司科学决策、风险防范与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有力支撑。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行业发展态势、市场变化及公司经营情况,密切跟踪监管导向、媒体报道与市场评价,重点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同时,积极推动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列席股东会、参与投资者沟通等方式,主动与中小股东交流、倾听投资者诉求,确保沟通渠道畅通有效,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会议,与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常态化沟通,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运行、财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研讨与核查,持续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严格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与义务,年度现场工作15天,满足监管时间要求。

(六)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人员保障,保证信息传递及时、畅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足资源与专业支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送达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搭建有效沟通平台,确保参会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表达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履职,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相关信息或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任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达到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均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与重大经营事项,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进行了充分核查与审慎评估,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应资格与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管理经验,履职期间恪守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有效保障公司财务治理规范。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年11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乔国银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2025年12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王冬明先生、葛永哲先生、张杰先生及曹蕾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上述董事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王冬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情况

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学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025年8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吉学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吉学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日,经公司董事长吉学斌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波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候选人的履历、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客观的审议意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及行业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履职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履职经验,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规范与运作治理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本年度治理规范,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转有序,信息披露及时合规,经营管理层恪守忠实勤勉义务,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建议公司后续持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稳步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坚持合规运作与稳健发展并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控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安徽锐拓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鑫润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38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方面,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印章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实地查验、穿行测试、专题讨论、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和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与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10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小于重要性水平100%而大于等于重要性水平2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其他为一般缺陷。

其中,本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被评价对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重大偏离预算;

⑥控制环境无效;

⑦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更正;

⑧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督机构处罚;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察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大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