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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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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737,251.79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177,360.12元。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3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通知时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6年4月17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

2、表决时间:2026年4月27日

3、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4、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通过《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通过《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通过《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5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将在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等网站披露。现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同步披露如下: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单位: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2026年3月31日

单位: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3月

单位: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3月

单位: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梁伟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蕾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蕾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郑州市新泓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2026年2月,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公司为郑州市新泓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公司”)100%股权、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沃公司”)100%股权的受让方。2026年3月,新泓公司、格沃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自2026年3月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由于公司与新泓公司、格沃公司在2025年11月之前均受公司控股股东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公司购买新泓公司100%股权、格沃公司10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上述报表各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此,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前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追溯调整后对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需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1.对202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2.对2025年1-3月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3.对2025年1-3月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进行的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 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 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7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

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

相关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或“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9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运营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中原环保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余公司”或“项目公司”),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负责投资、运营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约6029万元,厨余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原区城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特许期30年,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9-04)。

项目于2019年12月投入运营,目前已运营6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磋商,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由中原区城管局对项目资产进行回购,并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拟终止项目合作情况

以202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双方共同聘请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经审计,项目资产账面净值75,582,559.50元,按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项目终止补偿条款的约定,综合考虑厨余公司运营成本,经双方协商,本次中原区城管局回购项目资产需向厨余公司支付项目终止费用87,221,354.74元,按照双方本次终止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分三次支付,中原区城管局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2025年10月1日至最终移交日期间的过渡期费用由中原区城管局按照本次协议约定承担。完成全部项目资产移交后,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应由中原区城管局承担的费用数额进行审计确认,中原区城管局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结果将应承担的过渡期费用支付至厨余公司。

三、项目公司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G1CC40

法定代表人:史传涛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5日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垃圾处理成套设备销售;环保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垃圾分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危险废物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中原环保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终止协议》

第一条 协议终止

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自然和社会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特许经营协议自2025年9月30日起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协议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1.2双方一致同意,暂定2025年10月1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之日(以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为过渡期,双方在过渡期满前为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履行准备义务,根据移交工作进度,双方实际移交完成之日为过渡期满之日;

1.3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已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投资、建设及运营义务;

1.4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乙方员工由乙方自行分流安置。

第二条 项目资产移交安排

2.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第(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完毕首笔款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开展审计工作。

2.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截至项目终止日,移交范围内的项目全部资产符合移交条件,鉴于项目建成期较短,资产状况良好,双方确认以资产现状进行移交,具体移交资产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移交资产清单》。

2.3甲乙双方于过渡期满前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及《移交资产清单》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包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运维图纸和相关资料的移交、技术转让等事项,不涉及乙方所有的专利权转移),乙方将全部资产按移交之日的实际状况移交给甲方,双方签署本协议附件二:《资产移交确认书》;

2.4甲乙双方确认,自上述全部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资产因材料、工艺、施工、设计、技术、运营或管理缺陷或乙方运营期内的违约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承担为期十二个月的修复保证期义务。甲方发现项目资产任何缺陷或损坏后,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非因前述原因造成移交后项目资产的缺陷或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得据以向乙方主张保证期义务。

2.5针对项目资产移交安排,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条 款项及支付安排

3.1 双方确认,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及项目资产移交安排等相关事宜,截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2025年9月30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共计87221354.74元(含增值税费3480156.05元)。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分三次支付全部款项: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笔款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2)2026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未付款项的50%,即38610677.37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壹万零陆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

(3)2026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即38610677.37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壹万零陆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

3.2 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及接收工作后,针对过渡期内乙方为看管维护项目资产、保管相关资料以及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甲方应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结果将全部过渡期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3.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任一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以当期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补充协议》

(一)原协议第2.1条修改为:

2.1 甲方按照原协议第3.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开展审计工作。

(二)原协议第3.2条修改为:

3.2 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及接收工作后,针对过渡期内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下述约定分段处理:

(1)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原协议签订日期间,乙方为看管维护项目资产、保管相关资料以及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自原协议签订次日至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之日,甲方仅承担分拣中心在此期间产生的法定强制检测费用(含排污许可检测、特种设备年检、避雷年检、高压设备年检等)、看守维护费用(含2名留守人员薪酬、3名保安人员工资、设备日常保养、水电、网络专线等)。如发生其他大额应急支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纳入过渡期费用审计范围并由甲方承担。

双方在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后,共同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甲方应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结果将应承担的过渡期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三)在原协议第三条增加第3.5条:

3.5 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的,经甲乙双方及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可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类型资产的方式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欠款,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订项目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基于项目实际运营情况的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对项目资产进行回购后,需支付相应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将按照会计准则,结合交易进度,按要求计入当期损益。

六、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受市场因素、履约能力等一系列因素变化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