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6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 年4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5.42 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0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同意以2026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5.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4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49.47万股,下同)的1.31%,不设预留股份。
(五)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约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的6.39%,均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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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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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的增长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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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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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值或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个年度。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如下表划分为4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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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全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个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6年3月21日至 2026年3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OA系统公示。公示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以2026年4月29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2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29日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49.47万股,下同)的1.31%,不设预留股份。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5.42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0人
(六)授予股份的性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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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授予日当日2026年4月29日作为基准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6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37%、 24.83%(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 %、1.0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6%(采用公司2025年现金分红计算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4月29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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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业务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归属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4)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5.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本次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例会会议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5.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公司”)委托,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西点药业的实际情况,就西点药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西点药业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西点药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点药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西点药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6年3月21日至 2026年3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OA系统公示。公示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网络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以2026年4月29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29日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49.47万股,下同)的1.31%,不设预留股份。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5.42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0人
(六)授予股份的性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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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议案。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和其他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当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本次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2026 年 4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