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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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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化工)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36个月;在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36个月;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共计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6,500.00万元。前述担保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前述担保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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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润化工股权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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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弘润化工股权结构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弘润化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收购弘润化工原股东岳阳市同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弘润化工7.28%的股权和原股东刘长春持有的弘润化工20.38%的股权,前述相关交易完成后,湖南久日对弘润化工的持股比例将由56.33%增加至83.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弘润化工在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正在推进中,尚未办理完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
3.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主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3.受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出具了《授信意向函》,主要内容如下:
1.授信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授信期间:一年(具体期限以实际放款日起算)。
上述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融资及担保协议,具体融资及担保金额尚需相关银行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中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因自身资产有限及无明显必要性未按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弘润化工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弘润化工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弘润化工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由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受限于自身资产有限,为本次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存在一定困难,且基于业务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及其他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本次事项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弘润化工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弘润化工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弘润化工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况。公司最近12个月为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20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7.41%、47.33%。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上接107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