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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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设立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监管机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及适用法律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名称
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必须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3、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757号18栋1层6号附2号(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信息为准)。
4、目的
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取得、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权益,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4.2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期限
6.1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为12年。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10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6.2经营期限的前5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剩余的经营期限为“退出期”,退出期为5年。
6.3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次,每次延长不超过1年,有限合伙人应当配合签署、提供为完成经营期限延长所需决议等全部文件并配合履行全部登记、备案等程序。此后,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继续延长,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前述延长的期限为“延长期”。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8、认缴出资总额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等附件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本协议附件,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应为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
9、缴付出资
9.1各合伙人应在本协议附件一列明的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认缴出资额汇入管理人指定的合伙企业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对应之资金需求向各合伙人发送缴付出资通知书(“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送之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缴付出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付完成各期出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及/或资金需求,与各有限合伙人充分协商讨论后调整出资安排。
9.2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时,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尚有未被实际使用的,在扣除管理人为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合伙费用、债务和义务及本条所约定以下的投资活动合理预留的金额后,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返还未使用出资额及分配现金管理所产生的收益:
(1)用于承担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
(2)进行投资期结束之前已由投委会决定投资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已进行中的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的投资交易);
(3)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的项目投资。
10、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
11.1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其他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11.2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的修订;
(2)合伙企业的审批、登记、备案文件;
(3)为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的事项的文件;
(4)为完成根据本协议应由特定比例之合伙人或其他决策机构通过之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凭相关的书面决议或合伙人表决证明,即可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的修订及相关文件;
(5)如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则有权签署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11.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但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12、管理人
12.1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管理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12.2管理人的职权包括: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决定合伙企业的现金管理;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
(6)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7)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8)依照适用法律和/或政府命令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9)本协议约定的或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12.3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
1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13.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3.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取报告;
(4)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4、责任的限制
14.1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雇员及其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管理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14.2除非由于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且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该等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5、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15.1管理人将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15.2在本合伙企业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合伙企业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15.3全体合伙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在本合伙企业设立前已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有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并且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可能将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前述基金进行相应投资活动原则上不应被视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应被视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16、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聚焦于科技投资领域。
17、投资方式
17.1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及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17.2管理人可将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债券及其他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或以其他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方式进行管理(统称“现金管理”)。
18、投资限制
18.1本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战略配售、基石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转让或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条件的债权投资除外);
(5)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策的项目。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项目退出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为免疑义,因本合伙企业向被投资项目提供附转股权条件的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款项(指最终未完成转股的可转债投资本金收回),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而被退回的款项,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款项,因投资项目重整或重组时,本合伙企业从原被投资项目收回的款项但后续用于继续投资同一项目或其重组后的新实体的款项,不属于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而仍应作为未使用的实缴出资额,可再次进行投资。
18.2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债务除外)。
19、投资决策
19.1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专业决策:(i)批准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投资决策;(ii)批准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转让、处置及退出;(iii)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投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投委会应包括【5】名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19.2投委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以现场会议、电话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不影响投委会委员实时接收和表达意见的通讯方式召开。投委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所有投委会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即使通知期不足前述五(5)个工作日的,如投委会委员已根据通知参加了会议,则即视为该投委会委员已经接受了该等通知期)。
19.3投委会会议可由投委会委员亲自出席并投票,或由投委会委员委托其他人员出席代其投票。
19.4投委会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委会会议的决议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投委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19.5投委会的详细议事规则由管理人决定。
20、投资后的管理
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后,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组合的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妥善行使权利,对投资组合持续监控,向合伙人披露投资项目的确权情况。
21、项目退出
就合伙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1)投资组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投资组合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投资组合的权益转让;
(3)投资组合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投资组合的财产获得分配;
(4)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退出方式。
22、投资载体
出于适用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考虑因素,或者为使合伙企业的投资更为可行、有利、方便,管理人可独立决定设立由合伙企业及投资合作方(如有)共同出资的以一项或若干项特定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载体(“投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集合投资载体或投资持有工具,以实施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并将该投资载体或投资持有工具同步纳入本合伙企业托管银行的监管。但,管理人不应仅因该实体的设立或运营而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更多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费或执行合伙事务费,或承担更多的收益分成。
23、管理人的独立决定权
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1)管理人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对投资架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设立相关投资实体)拥有单独决定权,其并无义务为实施特定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目标而设立任何该等实体;且(2)如果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决定根据本条设立任何该等投资实体,管理人有权对本协议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以配合该投资实体的设立和运营,或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善意解释,以完整准确地体现本条之意图,但前提是,该等修改或解释不得对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4、合伙费用
24.1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
24.2与某项目投资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支出等归属于投资成本的合伙费用应按照各合伙人根据其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摊;除此之外,其他合伙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应按照各合伙人届时的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24.3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垫付的费用,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5、收益分配
25.1现金分配
25.1.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尽早向守约合伙人分配,原则上不晚于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但因税务、审计、外汇结算、主管机关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资金预留、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便进行分配等原因导致迟延的情形除外。
25.1.2本合伙企业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予以分配。合伙企业来源于某一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并根据本协议约定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给各合伙人:
(1)首先,百分之一百(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1)段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该合伙人届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第二,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2)段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该合伙人届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照【8%】的年利率(单利)计算的门槛收益(各期实缴出资对应的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管理人出具的各期缴付出资通知列明的到账日或本合伙企业收到该合伙人缴付的各期实缴出资之日(即该合伙人缴付至管理人指定之募集监督账户和/或托管账户之日)(孰晚)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1)段获得与其该等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分配款之日,每年按365日计算)之和;
(3)最后,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二十(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b)【百分之八十(80%)】按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25.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非现金资产的估值,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对于在公开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决定分配之日前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将由管理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5.3债务承担
25.3.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5.3.2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如果合伙人认缴出资已缴足,则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如果合伙人认缴出资尚未缴足,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人在其剩余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清偿,若仍有不足以清偿债权部分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5.3.3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部分超过了其根据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亏损部分,有权向应当承担亏损的其他合伙人追索。
25.4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等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5.5所得税
根据适用法律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各自依法缴纳所得税;若适用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则合伙企业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26、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3)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表决通过;
(4)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继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合伙人一方或者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7、清算
27.1本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主体担任。
27.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基金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27.3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27.4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本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28、清算清偿顺序
28.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28.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争议解决
29.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29.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各方争议解决过程正在涉及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多方位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在保持公司自有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同时,以期获取财务回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三)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六、其他
1、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双方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披露,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3、公司对本次投资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本次投资实缴出资额为4,366万元,占总实缴出资比例的17.21%,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投委会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故公司既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七、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
3、《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4、《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5、《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1楼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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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所有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5月18日(9:00-12:00,14:00-17:0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1楼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式样详见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式样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时间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请在2026年5月18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或者电子邮件名称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成业、付明琴
电话:0755-83415156
传真:0755-86189667
邮箱:ir@ja-holdings.cn
邮政编码:518057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1楼董事会办公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668
2、投票简称:杰恩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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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做出投票指示,多打或不打视为弃权。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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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
2、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
3、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