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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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号。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万股并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9,438.5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889.4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549.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22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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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2025年11月7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4号及〔2025〕1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就未披露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项,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4日出具《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29号),就股份代持事项对公司、周茂林及刘洋进行了通报批评。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发行人已积极进行整改。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持续督导期间发现的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超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等问题,发行人已及时整改完毕。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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