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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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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保税区小区)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八、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协议签署主体(基金管理人)

2、股份受让方

3、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方瑛女士,主要情况如下:

方瑛,女,身份证号码:410102************,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上海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方瑛女士未在本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关联关系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引入新投资者及公司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渤源资产与孙志强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孙志强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13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孙志强

乙方(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6,130,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69.09】元的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5.2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8,845,999.8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捌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每一期转让款需在该期款项的约定付款期限内支付完毕:

4.1本协议签署并且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至【6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合计人民币:【203,307,599.88】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叁佰叁拾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过户当天同步支付剩余【4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35,538,399.92】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6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提交合规确认申请后二个月内无法取得无异议函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取得)、或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取得无异议函后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完成过户),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将收到的转让价款及时退还给乙方。

5.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6.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筹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瑞松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130,740股转让给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渤源稳健1号基金”或“受让方”),转让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孙志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917,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6%;渤源稳健1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13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1%。

● 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和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130,740股转让给渤源稳健1号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1%,转让价格为55.27元/股。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股东基于引入新投资者及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渤源稳健1号基金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引入投资者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孙志强

乙方(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6,130,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69.09】元的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5.2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8,845,999.8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捌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每一期转让款需在该期款项的约定付款期限内支付完毕:

4.1本协议签署并且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至【6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合计人民币:【203,307,599.88】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叁佰叁拾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过户当天同步支付剩余【4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35,538,399.92】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6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如因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提交合规确认申请后二个月内无法取得无异议函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取得)、或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取得无异议函后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完成过户),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将收到的转让价款及时退还给乙方。

5.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3、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一致行动人:孙圣杰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八、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人孙志强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之间为父子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引入新投资者及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渤源稳健1号基金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与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13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048,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7%,其中孙志强先生持有29,293,692股无限售股,占比23.94%,孙圣杰先生持有1,754,940股无限售股,占比1.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917,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6%。本次权益变动以上市公司总股本122,370,064股为依据计算持股比例。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比例数据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孙志强

乙方(受让方):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渤源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6,130,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69.09】元的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5.2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8,845,999.80】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捌佰捌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每一期转让款需在该期款项的约定付款期限内支付完毕:

4.1本协议签署并且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至【6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合计人民币:【203,307,599.88】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叁佰叁拾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过户当天同步支付剩余【4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35,538,399.92】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6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提交合规确认申请后二个月内无法取得无异议函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取得)、或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取得无异议函后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且双方未另行达成一致的,亦视为无法完成过户),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将收到的转让价款及时退还给乙方。

5.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6.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志强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