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6-076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9,806,273.5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时尚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84121号民事传票。公司因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雄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2023年3月3日,原告与东方时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010102303010105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向被告提供1亿元(敞口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保理融资、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国内信用证、供应链融资(供应商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3日。
2023年3月3日,原告与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010102303010105B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对东方时尚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3月3日,原告与徐雄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徐雄对东方时尚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12月18日,原告与东方时尚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东方时尚公司以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44.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256万元)对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及项下的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1010112304250056、1010112304250057、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2306260053号《供应商额度使用协议书》《供应商融资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供应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及《供应商融资业务(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协议付息付费合作协议》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于2024年12月19日于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公司陆续签订了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1010112304250056、1010112304250057、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2306260053的《供应商融资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供应商融资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供应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及《供应商融资业务(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协议付息付费合作协议》,原告累计同意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中为被告核定供应商融资业务额度39,398,300元,共分为7笔款项进行发放。与此同时,原告与东方时尚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1010112304250056、1010112304250057、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2306260053的《供应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确认原告向东方时尚公司提供供应商融资业务额度39,398,300元人民币,融资执行年固定利率4.5%,同时约定如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收款,就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年固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另,对于被告所属的、与供应商融资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至原告的事项,原告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中进行了转让登记。原告依约向东方时尚公司发放融资款项39,398,300元人民币,履行了合同义务。
现7笔融资业务均已到期,因东方时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发生逾期,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申请人请求
1、判令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5,586.73元及截至2025年2月24日(含当日)的利息2,300,686.80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6.75%/年的罚息标准计算);
2、判令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对上述第1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44.19%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6件,涉及本金金额为40,901,365.2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40%。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其他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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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五、已披露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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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风险提示
(一)“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
“东时转债”已于2026年4月8日到期,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无法兑付“东时转债”本息。2026年3月以来,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货币资金状况,多次披露关于“东时转债”即将到期无法兑付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对“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东时转债”的后续处理,公司将在临时管理人的统筹下,力求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最大程度保障“东时转债”持有人的权益。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东时 公告编号:临2026-077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91)。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3)、《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3)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徐雄,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红玉,女,1964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闫文辉、王红玉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王红玉放弃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
2024年4月30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闫文辉、王红玉提出,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涉会计差错的途径,无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无主观过错。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备财务专业能力。
第二,闫文辉、王红玉提出,其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综上,闫文辉、王红玉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相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构成未勤勉尽责。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