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31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95人,代表股份272,76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65,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88人,代表股份6,96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189人,代表股份54,56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18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85,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反对3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8%;弃权2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157,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3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3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57,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反对3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6%;弃权3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13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37,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反对3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9%;弃权3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13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32,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9%;弃权3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2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4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2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826,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反对4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6%;弃权2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2,114,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3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14,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反对3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0%;弃权3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98,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3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89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反对33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2%;弃权3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杨建国先生、李彦英女士、张亚男女士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264,92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4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3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803,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反对40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4%;弃权3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5%。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9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891,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反对3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1%;弃权3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97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3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3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776,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1%;弃权3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3%。
表决结果:通过。
注: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均为四舍五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巨力索具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