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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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6-0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4月9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5)。

2026年4月22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7)。

2026年4月30日,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公司、兰石集团、阮英、王彬、张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石重装、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兰石重装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年发生额226,520万元、年底余额7,8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王彬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兰石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1.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3.对郭富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4.对卫桐言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5.对武锐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7.对阮英处以150万元罚款;

8.对王彬处以140万元罚款;

9.对张俭处以1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6.《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7.《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8.《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号);

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6-029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2,062,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9%。本次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兰石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209,000,000股,占兰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4.71%,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兰石集团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4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兰石集团将根据后续其他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石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2,062,1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09%,本次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后,兰石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09,000,000股,占兰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4.71%,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

三、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