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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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时空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2025年10月9日)前六个月(2025年4月9日)至《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如为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杨耀华及其直系亲属

杨耀华系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杨荣华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2026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杨耀华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72,400股。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杨耀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并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减持计划,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杨耀华之直系亲属杨荣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周蕾

周蕾系公司股东,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2025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周蕾女士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合计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977,548股。截至2025年9月8日,周蕾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74,1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92,5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周蕾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并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减持计划,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丁洁

丁洁系公司的原监事,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丁洁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其他员工之直系亲属

公司其他员工孙可之直系亲属陈博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孙可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员工孙可之直系亲属陈博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标的公司董事之直系亲属

标的公司董事田景均之直系亲属田海燕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景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董事田景均之直系亲属田海燕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标的公司董事之直系亲属

标的公司董事张喆之直系亲属张鑫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喆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董事张喆之直系亲属张鑫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交易对手方之直系亲属

交易对手方宋静瑶之直系亲属范振杰、劳展鹏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的母亲范振杰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手方宋静瑶的配偶劳展鹏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时空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做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时空科技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时空科技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