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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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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利定转”2026年付息公告

2026-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6-036

转债代码:110817 转债简称:保利定转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利定转”202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5月15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6年5月15日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了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保利定转”或“可转债”),将于2026年5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与挂牌转让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了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50,000万元,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2.20%、第二年2.25%、第三年2.30%、第四年2.35%、第五年2.40%、第六年2.45%。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3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8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证券简称为“保利定转”,证券代码为“110817”。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保利定转”自2025年11月2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间为2025年11月21日至2031年5月15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6.0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5.92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保利定转”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2.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5月15日。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6年5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保利定转”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7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2.20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2.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53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旷煜

联系电话:020-8989883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周意祥、戎静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