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2026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4,202.3209万元增加至15,679.0518万元,公司总股本由14,202.3209万股增加至15,679.0518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4日、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公告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771866XW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陆佰柒拾玖万零伍佰壹拾捌元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6日
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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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4月1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6,790,5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382,767.3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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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8650709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