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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6-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 2026年5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业务。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6年5月11日起开始办理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6年2月11日,本基金自2026年5月1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1前端收费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0.0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0.0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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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am.jpmorg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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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的具体销售情况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告的《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