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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郑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05名,代表公司股份742,513,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5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名,代表公司股份463,302,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9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91名,代表公司股份279,21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5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95名,代表公司股份279,683,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4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136,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3%;反对77,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298,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307,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4%;反对77,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298,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42,047,2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反对76,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389,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42,042,3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81,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89,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8,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82,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92,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209,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82,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弃权392,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5)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1,784,7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159,5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569,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8,955,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5%;反对159,5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569,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本提案涉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关联股东章卡鹏先生和张三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梁洪燕女士、章仁马先生、沈利勇先生、林娜女士和黄志强先生等已回避表决,蔡礼永先生、张云先生、张玉明先生和黄伟先生未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因此本提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9,683,702股。

表决结果:同意278,954,910股,占本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反对224,806股,占本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503,986股,占本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8,954,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反对224,8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503,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钱卓婷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