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下午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一9:25, 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根据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2人,代表股份131,47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8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9人,代表股份1,60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0人,代表股份1,87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9人,代表股份1,606,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3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6%;反对3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440%;反对3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8%;弃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2%。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33,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0%;反对3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3,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92%;反对3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24%;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4%。
提案3.00 《关于确认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87%;反对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56%;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87%;反对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56%;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7%。
关联股东史建伟、史维回避该议案表决。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18%;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03%;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0%。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18,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0%;反对3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18%;反对3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63%;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9%。
提案6.00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11,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6%;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3%;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34%;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61%;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5%。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2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6%;反对3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537%;反对3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4%;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9%。
提案8.00 《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15,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3%;反对3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5,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52%;反对3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11%;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
提案9.00 《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32,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对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7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10%;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孔莹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