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88号上海建发国际大厦9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峰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358,37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7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2,697,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75,680,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007%。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0,756,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0,756,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26,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1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5,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6%;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1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2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1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0,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7%;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7%;弃权1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424,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反对2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3%;反对2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厦门建发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264,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4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3%;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8,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7%;反对2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9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6%;反对2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0%;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6.00《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39,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17,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2%;反对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弃权1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98,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2%;反对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8%;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议案8.00《关于公司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33,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2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12,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0%;反对2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4%;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分别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徐丹丹、于小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