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6-051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元(含税)
A股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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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4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1)A股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H股分派对象: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其权益分派安排详见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4,768,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1,921,750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300,032,500元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11,889,250元H股现金红利),转增169,430,610股(其中包括156,003,900股A股股份及13,426,710股H股股份),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34,199,310股(其中包括676,016,900股A股股份及58,182,410股H股股份)。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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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A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A股股东账户。
(3)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事宜详见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A股股东林木勤、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木港、林戴钦、蔡运生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A股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2.25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2.2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2.50元。
(5)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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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34,199,310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6.404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A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80181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6-052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248元/股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188.85 元/股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6年5月1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部分A股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不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8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及2026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49)。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A股与H股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1,921,750.00元(其中包括1,300,032,500元A股现金红利,111,889,250元H股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69,430,610股(其中包括156,003,900股A股股份及13,426,710股H股股份),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34,199,310 股。
2026年5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18日。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地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规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4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88.85 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流通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30%,每股现金红利为2.5元。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8-2.5)÷(1+0.3)=188.85 元/股。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且,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不含本数),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188.85 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亿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295,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7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亿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590,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4%。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