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元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5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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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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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5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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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4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券商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5)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电力平安,扩位简称:电力ETF平安,交易代码:560460)将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5月12日在本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