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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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6-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6-02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子城”)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按照昆明电子城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涉案金额暂计为2.98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电子城与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港投资公司”或“云南慧港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了《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回购合同》(以下简称“《5#地回购合同》”),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5#地回购合同补充协议》”)。《5#地回购合同》《5#地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由慧港投资公司向昆明电子城回购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并约定了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慧港投资公司违约的各项违约责任。

《5#地回购合同》《5#地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慧港投资公司怠于履行支付回购价款,经昆明电子城多次催告后慧港投资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慧港投资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慧港投资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回购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昆明空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慧港投资公司的全资股东,若其不能证明慧港投资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与慧港投资公司向昆明电子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11月5日,昆明电子城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10日,昆明电子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云01民初464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5-066)。

后经对被告方的资产及其他诉讼状况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到被告方的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现金清偿概率低,并存在多个金额巨大的待执行判决,昆明电子城原诉讼权益难以实现,经综合研判并审慎考虑,为提升昆明电子城权益实际获偿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维护昆明电子城权利,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6-001)。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反诉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云南慧港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1、判决确认反诉被告昆明电子城与反诉原告云南慧港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回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25年11月30日解除;

2、判决反诉被告昆明电子城返还反诉原告云南慧港公司二期5#地回购7,710,465.73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3、判决反诉被告昆明电子城返还反诉原告云南慧港公司为二期5#地缴纳的房产税10,943,232.5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1l,378.10元;

4、判决反诉被告昆明电子城支付反诉原告云南慧港公司二期5#地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未达标租金损失2,211,975.69元及资金利息24,789.99元,并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反诉被告昆明电子城承担。

(以上反诉请求金额暂合计为23,001,842.06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昆明电子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回购合同》及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26年1月8日解除;

2、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回购款7,710,465.73元;

3、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5#地1-18号楼及对应地下设施、附属设施(具体以双方于2022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44#地块项目回购标的房屋交接单内容为准);

4、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自2026年1月9日起对应租赁期限的租金866,791.90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39,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809.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慧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