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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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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2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4栋1单元1楼32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4栋1单元1楼3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受让方是四川省唯一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一一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功能,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并购和战略性投资。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此次投资是基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央地国企协同逻辑以及自身主责主业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期望以股权投资为纽带与上市公司推进产业合作和生态共建,实现共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该增持计划不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但因采用询价方式,受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走势等多种因素影响,上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时间、增持数量及最终完成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8,9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2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89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22.99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05,760,500.00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U8816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K3UT02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

1.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上市公司流通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95万股股份(占目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

2.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将直接持有目标上市公司895万股股份,占目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并自该日起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股东权利、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股东义务。

(三)股份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99元,该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5,760,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柒拾陆万零伍佰元整)。

3.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4.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61,728,150.00元(大写:陆仟壹佰柒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作为首付款。

(2)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02,880,250.00元(大写:壹亿零贰佰捌拾捌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

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视本次股份转让为非法,或限制、禁止、阻止本次股权收购;

③不存在限制、阻止、严重延误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的诉讼、仲裁、其他政府程序或书面约定。

(3)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交易日,受让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即41,152,100.00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

(四)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2)不得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收购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五)交割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5年修订)》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

2.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

4.交割日以标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六)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声明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义务,亦构成该方违约。

3.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责任。

4.如因转让方未能配合受让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导致本协议最终未能实质履行的,则转让方应当在原定股份过户登记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未付的,按应付未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延期利息损失。

5.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除应继续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外,按应付未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延期利息损失。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5月1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北方股份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6年5月12日,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以22.99元/股的价格向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9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转让总价款为205,760,500.00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0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6%,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9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四川省唯一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一一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功能,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并购和战略性投资。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此次投资是基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央地国企协同逻辑以及自身主责主业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期望以股权投资为纽带与上市公司推进产业合作和生态共建,实现共赢。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交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双方

转让方: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U8816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K3UT02

2.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

(1)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上市公司流通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95万股股份(占目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全部收益。

(2)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将直接持有目标上市公司895万股股份,占目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并自该日起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股东权利、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股东义务。

3.股份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99元,该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5,760,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柒拾陆万零伍佰元整)。

(3)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4)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61,728,150.00元(大写:陆仟壹佰柒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作为首付款。

②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02,880,250.00元(大写:壹亿零贰佰捌拾捌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a.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

b.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视本次股份转让为非法,或限制、禁止、阻止本次股权收购;

c.不存在限制、阻止、严重延误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的诉讼、仲裁、其他政府程序或书面约定。

③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交易日,受让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即41,152,100.00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

4.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②不得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收购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5.交割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5年修订)》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

(2)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

(4)交割日以标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6.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声明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义务,亦构成该方违约。

(3)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责任。

(4)如因转让方未能配合受让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导致本协议最终未能实质履行的,则转让方应当在原定股份过户登记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未付的,按应付未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延期利息损失。

(5)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除应继续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外,按应付未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延期利息损失。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交易尚需经过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北方股份

股票代码: 6002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1801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通讯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1801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方股份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川发展引领资本转让所持北方股份5.26%的股份,上述事项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方股份的股权比例将下降到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其中,2026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特沃上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期间为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如前述尚未实施的减持计划和本报告书载明的协议转让事项均办理完毕,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北方股份的股票;如前述尚未实施的减持计划或本报告书载明的协议转让事项未顺利实施,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5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川发展引领资本签署《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特沃上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北方股份的5.26%的股份合计895万股转让给川发展引领资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6年1月1日,前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方股份17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于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北方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25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66.36万股,减持均价26.04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9%,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11.26%降低至10.87%。

2、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48.64万股,减持均价25.04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7%,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10.87%降低至10%。

3、2026年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212万股,减持均价25.07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10%降低至8.75%。

4、2026年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83万股,减持均价25.27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9%,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8.75%降低至8.2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陆斌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特沃(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陆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