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石集团淮安
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
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5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石集团淮安
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
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
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
● 投资金额
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443,117.6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项目尚需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可能会受到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存在项目实施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巨石”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淮安”)建设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1、项目的基本情况
为落实公司“十五五”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玻纤业务高质量发展,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
本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4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巨石路1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定
注册资本:199,988.34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60%股权,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玻璃纤维作为新材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未来玻纤下游需求将在信息化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汽车轻量化、环保产业等方面表现出更加强劲的增长态势。
为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电子级玻纤市场的竞争力,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持续提升盈利能力,落实公司“十五五”战略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巨石淮安拟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启动建设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
(二)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
玻璃纤维生产基地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新材料产业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薛行大桥以南、盐河以东。
2、建设规模
本项目建设一条电子布生产线,设计年生产能力为3.2亿米。
3、建设进度
项目生产线的建设周期为1.5年。
4、项目资金筹措
本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443,117.6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及银行贷款。
四、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总投资收益率10.81%(上述数据为所得税前,且仅为公司对项目投资收益率的预计,不构成公司对项目投资收益的承诺)。本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公司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的绿色制造水平和经济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投资项目尚需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可能会受到政策、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实施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巨石”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股份”)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分别发来的《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实际进展,拟就其对公司的相关承诺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
中国建材集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和消除下属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相关企业的同业竞争,于2017年12月向公司做出《关于避免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承诺:“……对于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因前述重组而产生的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巨石的同业竞争(如有),中国建材集团将自本承诺出具日起3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国巨石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20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建材股份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和消除下属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相关企业的同业竞争,于2017年12月向公司做出《关于避免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承诺:“……对于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因前述合并而产生的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国巨石的同业竞争(如有),中国建材股份将自本承诺出具日起3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国巨石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20年12月,中国建材股份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中国建材股份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中国建材股份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前述承诺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履行承诺延期的原因
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自作出上述承诺以来,一直致力于履行上述承诺。2020年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协调两家A股上市公司(公司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因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方案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终止了拟议交易。此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仍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寻求可行性方案。但因涉及沪深港三地多家上市公司,较为复杂且需兼顾各项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因此需要充分的时间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经过多年来的分析与论证,考虑到两家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众股东利益保护等要求,原《承诺》中关于采用委托管理、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预计存在较大实施难度。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认为,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整合方案应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的原则下,成熟制定、稳妥推进。
三、承诺延期内容
基于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拟采用资产重组方式履行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在本延期履行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经中国巨石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5年内履行前述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前述变更外,《关于避免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
四、本次承诺延期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国明、庄琴霞、邵晓阳、商德颖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2次独立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有关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综上,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承诺延期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再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是基于目前实际情况作出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现阶段公司将继续保持现有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将结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监管要求与指导意见,从相关各方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并充分考虑各方中小股东利益,审时度势,稳妥推进方案报批审议、信息披露以及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方案的审核意见和公司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激励人数”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618人,约占公司2024年末在册员工人数13,468的4.59%。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610人,约占公司2024年末在册员工人数13,468的4.53%。
二、关于“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452.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313.67万股的0.86%。其中首次授予3,107.5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345.2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452.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313.67万股的0.8625%。其中首次授予3,055.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3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8.48%;预留397.6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9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52%。
三、关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拟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拟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修订前:
假设2026年3月初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3,107.54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27,253.13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摊销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修订后:
假设2026年6月底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3,055.1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26,793.67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摊销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等相关内容已同步作出修订并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职务调整,据此同步更新上述文件中涉及到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对应人员的职务信息,该调整不涉及方案内容的调整。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1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在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3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6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代行董事长杨国明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本人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配套文件同步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董事杨国明、邵晓阳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股份”)自作出承诺以来,一直致力于履行承诺。2020年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协调两家A股上市公司(公司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因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方案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两家A股上市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终止了拟议交易。此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仍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寻求可行性方案。但因涉及沪深港三地多家上市公司,较为复杂且需兼顾各项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因此需要充分的时间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经过多年来的分析与论证,考虑到两家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众股东利益保护等要求,原《承诺》中关于采用委托管理、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预计存在较大实施难度。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认为,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整合方案应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的原则下,成熟制定、稳妥推进。
基于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拟采用资产重组方式履行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在本延期履行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经中国巨石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5年内履行前述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前述变更外,《关于避免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2次独立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国明、庄琴霞、邵晓阳、商德颖回避表决,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中国巨石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部分议案通知时限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实施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443,117.60万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26年5月29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3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7)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子纱暨3.2亿米电子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6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9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29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31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29日
至2026年5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情况,请参见分别2026年1月1日、2026年4月25日、2026年5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 可以用邮件方式登记。
2、会议登记截止日期:2026年5月28日17:00
3、会议登记地点: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318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573-88181888
联系邮箱:ir@jushi.com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2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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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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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21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5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74),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000万股(含),不超过4,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用途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或未能全部将上述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截至2025年11月2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4,528,223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86%。购买的最高价为16.20元/股,最低价为14.8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39,657,45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452.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313.67万股的0.8625%。其中首次授予3,055.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3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8.48%;预留397.6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9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52%。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610人,约占公司2024年末在册员工人数13,468的4.5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预计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两年内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不重复授予,逾期未授予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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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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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1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1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首次授予价格和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一)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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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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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
(3)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可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4. 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
中国巨石主营业务为玻璃纤维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公司的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等方面作为标准,筛选出21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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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00%),公司董事会可剔除相关异常数据或对标企业,亦可更换或者增加相关对标企业,以提升对标考核的合理性。计算样本企业增长率时,对基数为负的情况不进行计算。同行业指中上协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非金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的所有上市公司(不含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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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下转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