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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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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预重整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2026-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瑞和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预重整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9日开市时起停牌一天,于2026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复牌,复牌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2025年7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5)粤03破申661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债务人”或“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预重整管理人(下称“预重整管理人”或“管理人”)。

2026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目的在于为瑞和股份引入符合国家战略政策支持方向、具有优质产业和实力雄厚的投资人,由其向瑞和股份提供资金、产业及管理等多方面支持。

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截至招募公告规定的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截止时间(2026年4月23日17时),共有1家意向投资人(下称“该意向投资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重整投资方案》。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试行)》相关规定,在仅有一家适格意向投资人提交符合要求的重整投资方案的情况下,可直接确定其为重整投资人。最终确定该意向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

2026年5月13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重整产业投资人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蔡锦波。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其员工赋能平台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瑞和股份重整,其中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尚德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尚德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实际控制人蔡锦波对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绝对控制权,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独立行使各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同时,实际控制人蔡锦波及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始终保持与黄辉、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性,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互相委托投票、就表决事项互相征求意见、达成默契等)与黄辉、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据此,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整财务投资人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根据承诺函,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整财务投资人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出资安排。

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不限于并购贷等方式)。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

1.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1.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是黄辉。

1.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1.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重整财务投资人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重整产业投资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参与本次瑞和股份重整的员工赋能平台,其中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辉为产业投资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尚德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尚德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控制权及重大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行使各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始终保持与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锦波的独立性,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互相委托投票、就表决事项互相征求意见、达成默契等)与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锦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据此,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整产业投资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根据承诺函,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整产业投资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安排。

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1.5.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力汇聚智储蕴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2.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宇。

2.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2.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5.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

3.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3.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高海存。

3.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近三年没有日常经营活动,暂无业务情况与实际财务数据。

3.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3.5.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徐唯洁

4.1.基本情况

4.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徐唯洁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徐唯洁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4.3.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袁银欢

5.1.基本情况

5.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袁银欢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袁银欢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3.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朱德龙

6.1.基本情况

6.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朱德龙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朱德龙与本次重整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3.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产业投资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监督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投资目的

为推动甲方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参与甲方重整投资,通过重整程序提供资金等支持,恢复和改善甲方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整完成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继续存续,乙方依法获得转增股票、成为重整后甲方的控股股东。

3.投资方案

3.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甲方以现有总股本约3.77亿股为基数(含库存股),按照每10股转增不超过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转增5.6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完成后,甲方总股本预计将增加至约9.37亿股(含库存股)。前述预计转增股票5.6亿股均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约2.44亿股股票用于引进乙方,剩余股票用于引进财务投资人、清偿债务或用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安排。

3.2.转增股份的用途

转增股份不向瑞和股份原股东分配,全部由乙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以及用于清偿瑞和股份的债务、用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其他安排。乙方有条件受让的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数量预计为243,750,000股,相应的股份比例约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瑞和股份总股本的26.00%(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重整完成后,乙方成为重整后瑞和股份的控股股东,乙方的实际控制人蔡锦波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3.3.乙方认购转增股份的对价和条件

本次重整中,乙方认购转增股份需要支付现金对价。乙方认购转增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3.9025元/股。根据前述乙方预计取得的股票数量,乙方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预计为 951,234,375.00 元。

乙方承诺自瑞和股份转增的股票过户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受让的股份。

4.支付及股票过户安排

4.1.保证金安排

乙方被遴选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乙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5,000万元(不计息)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2.支付安排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前述的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不计息)直接转为乙方投资款的等额部分。

剩余重整投资款(投资总对价扣除已缴纳的转化为投资款等额部分的投资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不计息))由乙方在收到管理人向其发送的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直接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3.转增股票过户

乙方按照协议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提交办理股份转增登记的全部文件,并在转增股份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次5个交易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将相关股份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需要由法院出具必要文书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4.4.交易税费的承担

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执行《重整计划》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自行承担。

4.5.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成投资款后,前述款项均属于瑞和股份重整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投资款到账后应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5.(预)重整工作与产业支持

5.1.乙方将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相关内容,积极配合(预)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2.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和资源优势,为甲方提供产业资源支持、业务支持,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为甲方导入优质资产,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甲方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剥离非保留资产(具体清单由甲方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期制定并征求乙方意见),最终经营方案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5.3.甲方在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当征求乙方意见。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公司治理安排

乙方取得甲方转增股票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届时有效的甲方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将依法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席位将设置为9人,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乙方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甲方实际控制人(李介平先生)有权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实际控制人(李介平先生)提名的董事担任。甲方应当促成和配合乙方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和相关董事的改选。

7.保密义务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任何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或该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

7.2.本协议终止、解除的,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8.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

8.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未经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上述现金支付义务或者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需要承担瑞和股份及相关方的相应损失。

8.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或申请丙方返还乙方参与本次重整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方重整;

(2)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3)非甲方、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4)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前,瑞和股份未能维持上市地位被实施退市。

8.3.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或申请丙方返还乙方参与本次重整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1)《重整计划》中未能明确乙方成为重整后甲方的控股股东。

如乙方支付的款项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甲方的返还金额以未使用的部分为限。对于已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或因债权人受偿而导致无法返还的部分,乙方有权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基于有利于推进重整进展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后续需签订补充协议,但各方未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亦不视为违约。

(3)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方重整后,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重整程序,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具备产业投资人的资格和身份且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不得另行遴选和招募产业投资人。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重整计划》不一致的,以《重整计划》为准;没有约定的,应另行协商确认。

(二)与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财务投资人):深圳市城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重整投资安排

2.1.投资标的、投资对价

甲方在本次重整中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乙方认购的转增股份数量为7,550,000股,乙方认购转增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3.9025元/股,根据前述乙方取得的股票数量,乙方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 29,463,875.00 元。

2.2.支付以及股票过户安排

(1)本协议经各方签订完成之后,乙方在收到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5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前述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不计息)直接转为乙方投资款的等额部分,或者乙方另行支付完毕全额投资款后申请原路退回或者退回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不论是履约保证金转化为投资款后剩余的重整投资款,抑或是全额投资款,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均应在收到管理人向其发送的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直接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3)乙方按照协议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提交办理股份转增登记的全部文件,并在转增股份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次5个交易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将相关股份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需要由法院出具必要文书的,甲方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4)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执行《重整计划》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自行承担。

2.3.乙方承诺

(1)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为“第一个限售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为“第二个限售期”)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取得的标的股票数量的 34%。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第25个月至36个月内(为“第三个限售期”)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取得的标的股票数量的 67%(含前款所指的 34%)。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

(2)乙方本次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乙方承诺自依法取得瑞和股份相应股份之日起,至其所持该等股份全部转让并完成权属变更之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瑞和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每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乙方可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对股份受让方不做限制,若乙方相应股份被司法处置,对股份受让方亦不做限制;但通过前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的,应确保股份受让方完全承继并严格遵守本条表决权放弃的约定,否则该等转让不得实施或视为无效。

2.4.保密义务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任何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或该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

(2)本协议终止、解除的,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2.5.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

(1)未经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上述现金支付义务或者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需要承担瑞和股份及相关方的相应损失。

(2)如甲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或者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前瑞和股份未能维持上市地位被实施退市,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或申请丙方返还乙方参与本次重整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如乙方支付的款项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甲方的返还金额以未使用的部分为限。对于已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或因债权人受偿而导致无法返还的部分,乙方有权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2.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其他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基于有利于推进重整进展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后续需签订补充协议,但各方未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亦不视为违约。

(3)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方重整后,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重整程序。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重整计划》不一致的,以《重整计划》为准;没有约定的,应另行协商确认。

(三)与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财务投资人):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力汇聚智储蕴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徐唯洁、袁银欢、朱德龙

丙方(监督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重整投资安排

2.1.投资标的、投资对价

甲方在本次重整中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乙方认购部分转增股份。其中,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力汇聚智储蕴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3.9025元/股的价格受让转增股票45,700,000股,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 178,344,250.00 元;深圳市恒融实业有限公司以3.9025元/股的价格受让转增股票45,000,000股,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 175,612,500.00 元;徐唯洁以3.9025元/股的价格受让转增股票46,000,000股,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79,515,000.00元;袁银欢以3.9025元/股的价格受让转增股票46,000,000股,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79,515,000.00元;朱德龙以3.9025元/股的价格受让转增股票46,000,000股,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79,515,000.00元。

2.2.支付以及股票过户安排

(1)本协议经各方签订完成之后,乙方在收到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前述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不计息)直接转为乙方投资款的等额部分,或者乙方另行支付完毕全额投资款后申请原路退回或者退回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不论是履约保证金转化为投资款后剩余的重整投资款,抑或是全额投资款,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均应在收到管理人向其发送的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直接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3)乙方按照协议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提交办理股份转增登记的全部文件,并在转增股份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次5个交易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将相关股份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需要由法院出具必要文书的,甲方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4)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执行《重整计划》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自行承担。

2.3.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自瑞和股份转增的股票过户至其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下称“限售期”)。

(2)乙方本次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乙方承诺自依法取得瑞和股份相应股份之日起,至其所持该等股份全部转让并完成权属变更之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瑞和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乙方可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对股份受让方不做限制,若乙方相应股份被司法处置,对股份受让方亦不做限制;但通过前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的,应确保股份受让方完全承继并严格遵守本条表决权放弃的约定,否则该等转让不得实施或视为无效。

2.4.保密义务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任何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或该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

(2)本协议终止、解除的,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2.5.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

(1)未经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上述现金支付义务或者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需要承担瑞和股份及相关方的相应损失。

(2)如甲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或者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前瑞和股份未能维持上市地位被实施退市,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或申请丙方返还乙方参与本次重整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如乙方支付的款项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甲方的返还金额以未使用的部分为限。对于已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或因债权人受偿而导致无法返还的部分,乙方有权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2.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其他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基于有利于推进重整进展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后续需签订补充协议,但各方未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亦不视为违约。

(3)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方重整后,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重整程序。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重整计划》不一致的,以《重整计划》为准;没有约定的,应另行协商确认。

三、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3.9025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市场参考价为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约7.80492992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如果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重整投资人的加入,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9日开市时起停牌一天,于2026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复牌,复牌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2、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3、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