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51,265份,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72,612股。
3、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行权和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6日,公司以内部发文通知的形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5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授予日为2025年3月11日,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245.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36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8、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2026年3月3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名,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0,000份股票期权(鑫铂JLC1),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3元/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6年3月20日,公司办理完成110,000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2026年3月31日,公司办理完成3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9、2026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30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45名激励对象,公司拟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9,235份,对应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51,265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4,388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对应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2,612股。同时,董事会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条件均已成就,行权比例为50%,本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22),本次行权的授予条件已达到,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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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满,解除限售的比例为50%,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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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的调整说明
1、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2026年3月3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名,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0,000份股票期权(鑫铂JLC1),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3元/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6年3月20日,公司办理完成110,000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2026年3月31日,公司办理完成3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2026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30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45名激励对象,公司拟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9,235份,对应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51,265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4,388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应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2,612股。
(二)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以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简称:鑫铂JLC1
3、股票期权代码:037488
4、行权价格:12.64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及其行权数量:
本次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0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951,265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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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权期限及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即自2026年3月11日至2027年3月10日。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4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1,472,612股,占公司目前最新总股本的比例为0.6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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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相关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30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51,265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4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472,612股。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51,265份,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同意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72,612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尚待办理行权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鑫铂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一)《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因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2名激励对象亦部分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应满足本激励计划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2,612股,剩余不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354,388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4,365.9765万股变更为24,330.5377万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365.976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4,330.5377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情况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新能源年产一百万套轻量化高端铝部件项目”。
投资金额:1.00亿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建设进度滞后、成本节约效益未达预期、主要设备供应延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拟投资建设“新能源年产一百万套轻量化高端铝部件项目”(以下简称“铝部件项目”或“本项目”),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1.00亿元。
2、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建设进度滞后、成本节约效益未达预期、主要设备供应延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公司子公司鑫铂新能源为服务国际知名汽车主机厂,拟投资建设专线“新能源年产一百万套轻量化高端铝部件项目”,新建储能边梁集成线、电池托盘流水线、纵梁自动线、保险杠焊接线等产线,形成年产一百万套轻量化高端铝部件的配套生产能力。
2、各主要投资方出资情况:本次项目由公司子公司鑫铂新能源独立投资实施,不涉及其他投资方。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
4、项目地址:安徽省天长市纬二路南侧、经十四路西侧、纬三路北侧、经十五路东侧。
5、建设期限:项目预计建设期6个月。
6、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全球碳中和目标和中国“双碳”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高速发展。轻量化作为提升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降低能耗的核心技术路径,已成为整车企业和零部件行业的战略焦点。铝合金凭借密度低、强度高、耐腐蚀、可回收等综合优势,成为汽车轻量化的首选材料之一。
本项目定位为定制化、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的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铝合金部件制造基地,为国际知名汽车主机厂配套产能,提供高品质、高性价比的铝合金零部件产品。项目涵盖新能源汽车车身结构件、底盘结构件、及储能电池托盘等核心部件,旨在把握新能源轻量化市场爆发机遇,完善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市占率和影响力。
本次投资是公司整合其技术平台,向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系统领域拓展的关键举措,将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战略协同,旨在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顺应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行业发展趋势,匹配国际知名汽车主机厂的产能需求。项目实施有助于公司突破原有光伏铝边框业务领域,加速公司向技术门槛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市场拓展,同时展望全球知名客户,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全球化能力。
通过实施本项目,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全产业链布局以及在铝挤压行业的核心技术,满足国际客户对高端铝合金型材产品的需求,提升公司在高端铝加工行业的影响力和市场地位,巩固并扩大与下游新能源等领域头部客户的合作关系。
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项目产品主要面向国际新能源汽车、储能等快速发展的行业,为国际知名汽车主机厂配套产能的同时,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技术路线变化等因素影响。若下游行业和下游客户发展不及预期或竞争加剧,可能影响项目产品的销售和价格。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项目主要原材料为铝材,其价格受铝等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可能对项目生产成本控制带来不确定性。
3、项目实施风险:项目建设涉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若进度管理、质量控制不到位,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投资超支。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紧密跟踪下游行业动态和技术趋势,加强市场开拓与客户绑定,同时提高对国际知名汽车主机厂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战略采购、套期保值等方式管理原材料成本;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安徽鑫铂光伏材料
有限公司工商业储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工商业储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新能源”)与安徽鑫煌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煌”)签订《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工商业储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安徽鑫煌在鑫铂新能源产权下或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安装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60MW/120MWh工商业储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储能项目”)。本项目原则上在谷/平时段利用电网充电,在峰/尖峰时段向鑫铂光伏用电负荷放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各时段的用电电量,从而节省鑫铂光伏用电成本。鑫铂光伏以享受储能收益的方式与安徽鑫煌分享能源效益。
2、关联交易金额测算: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进行测算(1)鑫铂新能源按24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单价向安徽鑫煌出租项目场地,项目场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预计三年租金为21.60万元。(2)项目一期投产后,安徽鑫煌预计前三年可帮助鑫铂光伏优化用电12,000.00万度,预计将帮助鑫铂光伏节省电费约9,00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根据收益分成比例(第1-3年:鑫铂光伏分成比例5%,安徽鑫煌分成比例95%),鑫铂光伏前三年可享受储能收益450万元、安徽鑫煌前三年可享受储能收益8,55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3、审议程序: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的父亲唐金培先生是安徽鑫煌的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鑫煌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EQUJF15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唐涛
成立日期:2025年8月7日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四路西侧,天汊路北侧8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唐涛持股100%。
关联关系: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的父亲唐金培先生是安徽鑫煌的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主要财务指标:安徽鑫煌暂未实际经营。
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鑫煌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合作基本概况
(1)安徽鑫煌利用鑫铂新能源合法使用的土地,鑫铂新能源同意按24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单价向安徽鑫煌出租项目场地并确保安徽鑫煌对租赁标的享有无瑕疵的租赁权(而非赠予)。分两期投资建设运营储能柜,预计总规模为【60000】kW/【120000】kWh,最终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2)鑫铂新能源应当确保对其出租的场地具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有权向安徽鑫煌出租该租赁标的。否则,安徽鑫煌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鑫铂光伏应赔偿给安徽鑫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内容及目的
(1)安徽鑫煌在鑫铂新能源产权下或鑫铂新能源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安装本项目,本项目原则上在谷/平时段利用电网充电,在峰/尖峰时段向鑫铂光伏用电负荷放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各时段的用电电量,从而节省鑫铂光伏用电成本。若鑫铂光伏生产调整或其他原因有增加储能规模需求,安徽鑫煌享有优先合作权利。
(2)为鑫铂光伏完成用电优化,达到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效平抑负荷波动等目的,项目建成后鑫铂光伏、安徽鑫煌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效益分享,鑫铂光伏配合安徽鑫煌按照当地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参与电网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及需求侧响应等功能。
3、结算
甲乙双方对储能电站创造的多种收益来源(价差收益、需求响应、容量补偿)全部纳入合同收益范围,收益按如下比例分成:
第1-3年:甲方分成比例5%,乙方分成比例95%
第4-6年:甲方分成比例15%,乙方分成比例85%
第7-10年:甲方分成比例25%,乙方分成比例75%
第11-15年:甲方分成比例30%,乙方分成比例70%
其中:
价差收益:充电费用=储能系统充电电量*充电时段即时电价;放电费用=储能系统放电电量*放电时段即时电价,价差收益=放电费用-充电费用。效益分享期内,电价以供电公司出具的甲方当月电费账单上的到户电价(含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的尖峰谷平时段价格为准,电价含增值税。
需求响应:根据安徽省需求响应政策,甲乙双方配合参与响应,响应成功获得的电网补助。
容量补偿:乙方协助甲方降低最大需量,节约的需量基本电费。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基于市场化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目的: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安徽鑫煌在鑫铂新能源产权下或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安装储能项目,项目原则上在谷/平时段利用电网充电,在峰/尖峰时段向鑫铂光伏用电负荷放电,有利于帮助鑫铂光伏完成用电优化,降低用电成本。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由交易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电价结算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约定的期限较长,可能因政策法规、内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影响协议的履行及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子公司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41.53万元。
2、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总额为72,156.40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工商业储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是由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工商业储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如下: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请于2026年5月29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39304,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涛
邮箱:xbzqb@xinbogf.com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传真:0550-7867689
通讯地址: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38
2、投票简称:鑫铂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于本次股东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否则,视为无效票;多选无效;涂改无效。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部分达标、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亦部分达标,需注销未达标部分的股票期权219,235份,回购注销未达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354,388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6日,公司以内部发文通知的形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四)2025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下转1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