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转114版)
证券代码:688193 公司简称:仁度生物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仁度生物
股票代码:688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2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在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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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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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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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持有上市公司2,843,8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0%)。2026年5月14日,常州金新及其他相关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常州金新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50.00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45,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常州金新仍将持有上市公司1,998,3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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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5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居金良(JU JINGLIANG)
甲方二:润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金丰众4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甲方四:MING LI INVESTMENTS LIMITED
甲方五: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六:新頌有限公司(Novel Praise Limited)
乙方(受让方):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瑞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RID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1 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1.1.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8,515,669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1.2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标的股份(以下合称“第一次股份转让”或“本次转让”)。
1.1.2乙方确认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所附的全部股东权利、权益及股东义务、责任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转移至乙方。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标的股份派生的各类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由乙方享有并承担。甲方转让予乙方的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转让价款,详见本协议第1.2条约定。
1.2 标的股份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格
1.2.1甲方一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1,964,589股(占总股本4.90%),转让价格为72.65元/股,转让价款为142,727,390.85元;
1.2.2甲方二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1,310,826股(占总股本3.27%),转让价格为72.65元/股,转让价款为95,231,508.90元;
1.2.3甲方三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715,977股(占总股本1.79%),转让价格为72.65元/股,转让价款为52,015,729.05元;
1.2.4甲方四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3,205,590股(占总股本8.00%),转让价格为50元/股,转让价款为160,279,500.00元;
1.2.5甲方五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845,474股(占总股本2.11%),转让价格为50元/股,转让价款为42,273,700.00元;
1.2.6甲方六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为473,213股(占总股本1.18%),转让价格为50元/股,转让价款为23,660,650.00元;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合计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数量为8,515,669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21.25%,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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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3.1乙方向甲方一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议第6.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方一应配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方未能根据本条约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纳金和罚金及其他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一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乙方为甲方一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一本次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指定账户全额支付甲方一税后股份转让价款(即支付与该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等值的美元,汇率以汇款日的银行实际购汇率为准):(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一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一已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一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1.3.2乙方向甲方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1)自就甲方二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60%,即57,138,905.34元;
(2)自甲方二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38,092,603.56元。
1.3.3乙方向甲方三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自就甲方三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三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100%,即52,015,729.05元。
1.3.4乙方向甲方四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四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四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议第6.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方一和甲方四应配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方未能根据本条约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纳金和罚金及其他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应向甲方四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四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乙方为甲方四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四本次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四指定账户全额支付甲方四税后股份转让价款(即支付与该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等值的美元,汇率以汇款日的银行实际购汇率为准):(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四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四已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四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1.3.5乙方向甲方五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1)自就甲方五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五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60%,即25,364,220.00元;
(2)自甲方五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五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6,909,480.00元。
1.3.6乙方向甲方六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如下: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六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六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议第6.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方一和甲方六应配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方未能根据本条约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纳金和罚金及其他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应向甲方六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六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乙方为甲方六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六本次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六指定账户全额支付甲方六税后股份转让价款:(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六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六已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六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1.3.7为免疑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及相关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
1.4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若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各方一致同意,若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同时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不作调整。
1.5 股份转让的实施
1.5.1交易合规确认
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各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1)《股份转让协议》及本次转让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已被签署并生效;
(2)目标公司已完成关于本次转让的信息披露及上交所相关问询答复(如有);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转让前甲方及目标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实质影响乙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
1.5.2标的股份过户的先决条件
在乙方已向甲方二、甲方五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60%、已向甲方三支付其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0%后的5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各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1)本次转让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2)乙方已向甲方二、甲方五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60%、已向甲方三支付其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0%;
(3)各甲方及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6.3条的约定就本次转让依法办理完成纳税手续(包括代扣代缴,如需);
(4)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转让前甲方及目标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实质影响乙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5)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6)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甲方单独且不连带地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为免歧义,甲方三仅代表资管计划自身做出相关陈述和保证,不替或视为资管计划投资者做出):
2.1.1合法主体资格。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1.2充分授权。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1.3无冲突。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2.1.4标的股份无争议。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
2.1.5标的股份无限制。除甲方三系依法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为该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持有相应标的股份外,甲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2甲方一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2.2.1目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按照成立和变更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律实体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
2.2.2目标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目标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2.3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2.2.4目标公司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重大分歧或纠纷。
2.2.5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重要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建设项目等),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挪用、侵占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情况。
2.2.6目标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重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且目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2.2.7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取得合法审批、许可及所需资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致对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2.8目标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上市地位及未来三年内开展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的违法违规事项。
2.3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2.3.1合法主体资格。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3.2充分授权。乙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相关程序(如适用)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乙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3.3无冲突。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2.3.4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3.5无违法违规。乙方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控制权稳定安排
3.1 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3.1.1各方同意,乙方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交割日后30日内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方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乙方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甲方一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目标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3.1.2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董事会秘书,均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乙方推荐。
3.2 表决权放弃安排
为保持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甲方一所持剩余股份5,893,768股,占总股本14.71%,甲方一同意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2,003,4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对应的表决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不可单方面撤销本条款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各方同意,在第二次股份转让(如下定义)完成后,前述表决权放弃安排失效。
3.3 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3.3.1甲方一承诺将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依法合规终止与润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签署的全部一致行动相关协议,并向乙方提供终止完成的书面证明文件;除前述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
3.3.2甲方一承诺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甲方一自身不会且不会促使其他方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3.4 剩余股份转让限制
针对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一及其控制的丙方所持剩余股份安排如下: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甲方一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7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7年12月31日),甲方一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1,430,494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转让予乙方;丙方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573,247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转让予乙方(以下合称“第二次股份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方届时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具体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不低于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仁度生物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
第四条 过渡期安排
4.1 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简称“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4.2 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目标公司现任董事、向目标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1)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必须办理的除外。
4.3 过渡期内,甲方(不包括甲方三)有义务在重大方面保持目标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4 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目标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 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磋商过程及在合作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目标公司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计划、股权结构等)承担保密义务。
5.2 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披露的除外。
5.3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2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费用承担
6.1 各方因本次磋商产生的自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内部人员成本等)自行承担。
6.2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6.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应在本次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同意的延长时限内)内,为甲方一、甲方四和甲方六办理完成本次转让项下的税款代扣代缴手续并取得完税凭证(如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五应按照其适用的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就本次转让申报及缴纳税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伟良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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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伟良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4日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仁度生物
股票代码:688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二路2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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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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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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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广州鲸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现涛。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鲸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涛
注册资本:508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25日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190号801房B022
经营期限:2019年07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5UC4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现涛直接持有海鲸药业25.01%股权,通过控制广州鲸心、南京基点、新基点间接控制海鲸药业47.84%股权,合计控制公司72.85%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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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广州鲸心除海鲸药业及其控制企业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现涛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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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海鲸药业是一家研发驱动型的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企业,以药学研发为起点和驱动力,聚焦制剂业务发展,搭建起制药业务为主、药学研究为辅的业务格局。海鲸药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化学制剂及原料药、药学研究服务等。海鲸药业在化学制药领域以骨健康及相关领域用药为主,构建起覆盖预防、治疗、康复全周期的骨健康产品生态,在研发服务领域主要向客户提供药学研究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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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4、2025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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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广州鲸心,实际控制人为张现涛,均未发生变更。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海鲸药业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进行,基于对上市公司产品管线的价值认可以及研发、经营能力的充分信心,海鲸药业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仁度生物8,515,669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5%,同时根据本次表决权放弃安排,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未来将通过优化公司管理、加强资源协同等方式,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分享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居金良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7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7年12月31日),居金良先生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1,430,494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转让予海鲸药业;瑞達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573,247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转让予海鲸药业。该次交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除上述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不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针对上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进行股票质押。”
四、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6年5月9日,海鲸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议案;
2、2026年5月12日,海鲸药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议案;
3、2026年5月14日,海鲸药业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除上述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还包括:
1、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2、办理中登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海鲸药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仁度生物的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鲸药业将直接拥有仁度生物8,515,6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5%,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共同构成。
(一)协议转让
2026年5年14日,海鲸药业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海鲸药业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仁度生物8,515,669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2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仁度生物主要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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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权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