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6-021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参加由山西证监局、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周五)15: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5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出席本次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勇先生、财务负责人李玉霞女士、董事会秘书王月娣女士,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6-022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邓少炜、刘永成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
注:本公告中帕拓逊指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一)案号:(2025)晋01民终6562号
纠纷起因: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股权转让经济损失人民币77,620,813.80元及其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4,623,720.95元(以经济损失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7日1倍LPR的标准,自2021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合计费用人民币82,244,534.75元;
2、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帕拓逊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为201,840.81万元,评估基准日系2020年10月31日,增值率198.66%。2021年4月22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第三人的股权不少于43.66%,系转让完成后的帕拓逊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作为时任帕拓逊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未经正当内部程序,在2020年的10月和12月,通过帕拓逊子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47,053,661.75港元(约人民币39,984,664.67元)的资金。被告一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发放奖金,直接导致了帕拓逊所有者权益减少,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其应有的实际价值。被告一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导致帕拓逊全部股权价值被虚减人民币119,416,636.62元。考虑到上述损失的计算采用了市净率估值法,原告酌情主张上述被虚减股权价值的65%,即77,620,813.80元,作为本案项下的侵权损失本金。
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帕拓逊董事会成员三名,被告一、被告二系其中两名。上述侵权事实,均系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召集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并经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决策执行,具有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三系被告一配偶,且以其名下账户代为接收被告一的上述资金,因此被告三亦当就被告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邓少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跨境通宝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000元。
2、被告刘永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6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跨境通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46元,由上诉人邓少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号:(2025)晋01民终6561号
纠纷起因: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股权转让经济损失人民币77,620,813.80元及其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4,623,720.95元(以经济损失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7日1倍LPR的标准,自2021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合计费用人民币82,244,534.75元;
2、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对原告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帕拓逊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为201,840.81万元,评估基准日系2020年10月31日,增值率198.66%。2021年4月22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第三人的股权不少于43.66%,系转让完成后的帕拓逊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作为时任帕拓逊的董事以及董事长、总经理,未经正当内部程序,在2020年的10月和12月,通过帕拓逊子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47,053,661.75港元(约人民币39,984,664.67元)的资金。被告一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发放奖金,直接导致了帕拓逊所有者权益减少,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其应有的实际价值。被告一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导致帕拓逊全部股权价值被虚减人民币119,416,636.62元。考虑到上述损失的计算采用了市净率估值法,原告酌情主张上述被虚减股权价值的65%,即77,620,813.80元,作为本案项下的侵权损失本金。
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帕拓逊董事会成员三名,被告一、被告二系其中两名。上述侵权事实,均系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召集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并经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决策执行,具有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三系被告二配偶,因此被告二、三应当共同承担上述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刘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跨境通宝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000元。
2、被告邓少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跨境通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46元,由上诉人刘永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入执行程序案件12件,涉案金额44,498.81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案金额6,412.32万元;已审理完成案件1件,涉案金额14,260.21万元;已调解案件2件,涉案金额9,900.16万元;公司作为原告在审案件1件,涉案金额25,869.38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法确定,如后续公司依法完成对上述案件的执行,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