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琼女士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773,1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773,1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6,085,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6,085,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45,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58,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5%;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4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5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求以及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71,74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57,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1%;反对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予以确认,公司董事薪酬变化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将遵循2025年度薪酬方案,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标准根据公司股东会已审批通过的标准执行,为税前8万元/年,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71,48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3%;反对2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97,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29%;反对2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向工商银行(不超1亿元)、交通银行(不超2.5亿元)、农业银行(不超2.07亿元)、广发银行(不超2亿元)、杭州银行(不超1亿元)、北京银行(不超1.3亿元)、上海银行(不超2亿元)、民生银行(不超1亿元)、招商银行(不超1亿元)、华夏银行(不超1亿元)、中国银行(不超1.1亿元)、宁波银行(不超1亿元)、中信银行(不超1亿元)、青海银行(不超0.03亿元)、农发行(不超2亿元)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保函(国内、国外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融资业务。融资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此期间签署并履约的融资及其相关协议截止期限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不因额度有效期到期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71,74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5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审计工作业务量进行协商。
表决结果:同意71,75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6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1%;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4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9%;反对2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9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64%;反对2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于卫东律师、陈浩律师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