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4,56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生物)因与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存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华普公司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已立案。
2026年2月,华素生物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出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类诉讼标的额,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华素生物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冀01民辖75号】,裁定: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普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双方于2022年5月27日签订了《CpG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CpG佐剂产品用于被告研发CpG-重组疫苗。
被告于2024年11月25日向原告发出订购2批共1,000克CpG佐剂产品供货通知;于2024年12月26日向原告发出订购2批共1,000克CpG佐剂产品供货通知。
原告在生产完毕2024年11月25日供货通知产品后,第一批500克产品已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提出退货要求。在交付第二批500克产品时,遭到被告的拒收。原告已经将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26日两笔订单的产品全部生产完毕。被告的拒收行为,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原告交付的1,000克疫苗佐剂产品,以及原告正在生产或已经生产的产品;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华素生物提交的《反诉状》
1、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状》主要内容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CpG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华素生物已向华普公司支付4,000万元款项(包含3,000万元的预付货款以及1,0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26日,华素生物分别向华普公司发出两份供货通知,通知华普公司生产并交付各1,000克B型CpG(HP-23)佐剂产品,并明确供货要求包括,“在符合GMP条件下的场地、使用稳定且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新生产制品……”。
但华普公司先是拒绝供货,经华素生物催促后,华普公司改口同意供货。
华素生物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华普公司发来的首批货物500克,但发现华普公司所供该批货物为华普石家庄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石家庄公司)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CpG HP001的产品,因所供产品从名称、生产场地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均发生了变更,华素生物致函华普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华普公司换货,华普公司拒绝。
因华普公司2025年4月23日寄到的第二批500克货物仍为前述CpG HP001产品,华素生物因此拒收退回。之后华普公司再向华素生物寄来1,000克产品,华素生物发现该批产品仍为华普石家庄公司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CpG HP001的产品,明显与约定不符。华素生物就此再次致函华普公司,要求其自行取回不符合约定的1,500克产品,更换交付符合约定的2,000克B型CpG(HP-23)佐剂产品,但华普公司无理拒绝,且至今拒绝承担退货义务。
鉴于华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背诚信,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所签三份合同因此已不能履行,华素生物现诉请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故华素生物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反诉。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华素生物与华普公司双方于2022年5月27日签订的《CpG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于本《反诉状》送达华普公司之日起立即解除;
(2)请求判令华普公司承担退货义务,接收华素生物退还的1,500克CpG HP001疫苗佐剂产品;
(3)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以及以前述款项为基数,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4)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万元;
(5)判令华普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合计为人民币1,059.13万元。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普公司《民事起诉状》;
2、华素生物《反诉状》;
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冀01民辖7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