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5 证券简称:新亚强 公告编号:2026-028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议转让前期基本情况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初琳女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94,420,25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邯郸市城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欣基金”),并已办理完成过户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2026-001)。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补充协议情况
2026年5月14日,初琳女士与城欣基金签订的《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初琳
乙方:邯郸市城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公司治理安排
原协议第五条公司治理安排修改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股份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尽快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改组董事会。双方同意并承诺,在甲方持有5%以上标的公司股份期间:
1、标的公司的董事会保持董事席位数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及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且乙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
2、确保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管理人员和核心团队保持长期相对稳定。
3、未经甲方书面明确同意,标的公司不得对其公司现有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变更、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第二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明确修改的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履行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均不变。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初亚军先生、初琳女士及城欣基金、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就本次补充协议的修改内容同步修订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