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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因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安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望锦”)与兴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减震”)与兴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万元(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实施主体孙公司安徽望锦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公司及实施主体子公司中鼎减震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截至2026年5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以上存储余额不包含理财专户余额,安徽望锦、中鼎减震理财专户余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募投实施主体子公司或孙公司简称“甲方2”(以下“甲方1”和“甲方2”统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尧、张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中鼎减震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兴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

2、公司及孙公司安徽望锦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国市支行、兴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深主板适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鉴于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