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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6-0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3名,代表股份556,667,8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44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91,840,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169%。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650名,代表股份64,827,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8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51名,代表股份108,834,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843%。

4、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1,877,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5%;反对股数4,138,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4%;弃权股数652,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04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85%;反对4,1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23%;弃权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2%。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551,86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9%;反对4,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弃权6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029,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56%;反对4,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5%;弃权6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551,827,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05%;反对4,1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3%;弃权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99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29%;反对4,1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0%;弃权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2%。

4、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550,566,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9%;反对4,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0%;弃权1,9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73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7%;反对4,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0%;弃权1,9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4%。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0,53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4%;反对4,1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1%;弃权1,9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02,70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53%;反对4,1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9%;弃权1,9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6,59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7%;反对9,90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6%;弃权1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76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58%;反对9,90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0%;弃权1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0,481,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7%;反对6,0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9%;弃权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647,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57%;反对6,0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7%;弃权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9,827,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2%;反对6,66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9%;弃权1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1,99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51%;反对6,66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73%;弃权1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0,43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6,15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5%;弃权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59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92%;反对6,15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43%;弃权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2,592,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51%;反对6,1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3%;弃权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592,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51%;反对6,1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3%;弃权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戴日辛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