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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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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7

转债代码:118064 转债简称:联瑞 转债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预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至议案10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6涉及关联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8和议案9均涉及关联股东李晓冬、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李长之、曹家凯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石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6】第0028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联瑞新材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冬主持。联瑞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预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联瑞新材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均为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联瑞新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55,103,202股,占联瑞新材股份总数的64.23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247,22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64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5,98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6%。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5,120,44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联瑞新材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出席联瑞新材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06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2.《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55,060,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55,06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55,060,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2,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78,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3%;反对22,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55,08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9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1%;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90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98,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1%;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55,060,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3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1,250,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3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7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2%;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3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5%。

9.《关于预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1,250,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3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77,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2%;反对6,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3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5%。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54,711,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5%;反对356,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上述议案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联瑞新材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第6、8、9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