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6年0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05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05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9人,代表股份165,05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0,688,000股的58.803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7人,代表股份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0,688,000股的0.4568%。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0,688,000股的58.346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1,28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0,688,000股的0.4568%。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5,00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5,00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6%;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7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78%;反对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9%;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65,000,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反对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27,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48%;反对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0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2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14%;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0%;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933,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6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00%;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07,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18%;反对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00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22%;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9.01 回购股份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64,95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21%;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64,95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21%;反对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及相关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164,95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97%;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7 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64,95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5%;反对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健伟、徐楚静;
3.见证意见: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