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27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爱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9名,代表股份35,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7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股份5,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34,9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5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9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名,代表股份1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3%;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0%;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7%;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3%;反对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2%;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7%;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提供相关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1%;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1%;反对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向爱国、徐林业、范沛、顾毅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4%;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子议案,具体表决如下:
8.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0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8%;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0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7%;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6%;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5%;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6%;反对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0%;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0%;反对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2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15日以邮件或通讯的方式传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向爱国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31.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一)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29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31.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6-030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19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8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2.40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02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一)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0万,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
(四)授予价格:31.02元/股。
(五)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七)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商誉减值、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C)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E”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6年5月1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25年10月28日-2026年4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6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31.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31.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0万,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
(四)授予价格:31.02元/股
(五)授予日期:2026年5月19日
(六)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6年5月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2026年4月29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1.80元/股(2026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1.80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3604%、24.8263%、23.3906%(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2%(按公司最近12个月现金分红计算的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审计结果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31.0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