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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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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696 证券简称:三瑞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0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5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888号18栋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323,638,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07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06,559,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79%。

2、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7,078,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7,08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7,078,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6%。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1,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03,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7,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敏、万志坚、吴杰、熊承想、共青城瑞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李毅回避表决。存在的关联关系:股东吴敏、万志坚、李毅为公司董事,股东吴杰、熊承想和共青城瑞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董事长吴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96,721,311股。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1,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启用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1,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敏、万志坚、吴杰、熊承想、共青城瑞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毅和袁伟君回避表决。存在的关联关系:股东吴敏、万志坚、李毅为公司董事,股东吴杰、熊承想和共青城瑞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董事长吴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股东袁伟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06,557,377股。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62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7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特别说明事项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徐莉、蒋阳、杨李娟分别向股东及股东代表作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说明。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叶金海、王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