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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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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7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6〕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

经查,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分客户验收报告日期签署不完整,导致个别对外报送的材料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验收报告表述存在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德熙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许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宁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