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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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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股份271,973,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7,75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0人,代表股份4,22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4,405,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4,22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

8、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1%;

反对67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弃权156,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1,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9%;

反对67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5%;

弃权156,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1%;

反对67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弃权156,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

反对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

弃权1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69%;

反对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95%;

弃权1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6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

反对6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3%;

弃权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7,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657%;

反对6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07%;

弃权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6%。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3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

反对67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3%;

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99%;

反对67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04%;

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2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1%;

反对6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

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42%;

反对6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16%;

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3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3%;

反对67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3%;

弃权161,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