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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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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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六尺”)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融资授信,并于2026年5月20日签订编号为“0905202605146719”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为保证上述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2026年5月20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0905202605146719BZ-1”的《保证合同》,为上海润六尺在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中,上海润六尺其他少数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为上海润六尺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三)审议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已审议担保额度为15.00亿元,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108,610.47万元,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111,610.47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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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2026年5月20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5月20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0905202605146719BZ-1”的《保证合同》,为上海润六尺在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中,上海润六尺其他少数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人(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人):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主合同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币种金额大小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CNY30,000,000.00)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宽上海润六尺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对上海润六尺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融资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上海润六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资产,拓展业务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5月20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00,000.00万元(包含已审议尚未使用额度),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1.72%;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10,910.47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48%;以上担保全部系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润股份
股票代码:603985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许庄街道河都路101号济宁市文化产业园B座7楼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许庄街道河都路101号济宁市文化产业园B座7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济宁城投90.4699%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恒润股份29.00%的股份,成为恒润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不存在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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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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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其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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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下属核心企业状况
本次无偿划转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设立下属企业。本次无偿划转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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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
济宁城数近三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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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所受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宁城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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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宁城数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宁城数不存在在境内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因本次无偿划转,济宁城数间接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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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本次无偿划转间接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宁城数未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持续深化市属国企改革,优化市属国资布局结构,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济国资[2026]23号),济宁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济宁城投90.4699%股权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至济宁城数。
通过本次无偿划转,济宁城数间接控制恒润股份127,8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00%,成为恒润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济宁城投,实际控制人仍为济宁市国资委。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无偿划转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恒润股份的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济宁城投90.4699%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恒润股份29.00%的股份,成为恒润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2026年5月12日,济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济国资[2026]23号),济宁市国资委同意将其持有的济宁城投90.4699%股权无偿划转至济宁城数,并要求及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26年5月12日,济宁城投股东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济宁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济宁城投90.4699%股权无偿划转至济宁城数。
2026年5月15日,济宁城投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宁城数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济宁城投90.4699%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恒润股份29.00%的股份,成为恒润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恒润股份的股份。济宁城投持有恒润股份127,8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00%,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济宁市国资委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恒润股份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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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济宁城投的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恒润股份127,848,8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00%,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济宁城投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济宁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恒润股份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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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127,848,826股,其中60,000,000股因济宁城投融资业务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恒润股份于2025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指定媒体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或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独立业务体系和独立拥有并运营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公司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或控制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间接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济宁城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恒润股份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设计、锻造、精加工一站式服务的精密机械制造商。以锻件与精密加工制造能力为依托,产品涵盖风电法兰、风电轴承、燃气轮机部件、核电部件、压力容器、海上油气装备等;恒润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算法模型的建立、新型智算服务器的销售、智算中心的建设与运维、算力服务,以及为高校科研团队研究的垂直化模型提供咨询服务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其他公司与恒润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避免与恒润股份的同业竞争,保证恒润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除非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有关交易的价格将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的规定,向上市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公司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止。
5、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6、本公司目前所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为规范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条件,确保定价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4、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公司将要求和监督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恒润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济宁城数2023年度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4)第20067号审计报告;济宁城数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5)第030248号审计报告;济宁城数2025年度财务报表经济南拓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拓审字20260865号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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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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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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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陈 炫
2026年5月20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3-1济宁城投股东会决议;
3-2济宁市国资委《关于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济国资[2026]23号);
4、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5、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陈 炫
2026年5月20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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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陈 炫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