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锦宾国际酒店(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15号)102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柯尊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648,045,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91,05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56,9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7人,代表股份57,38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89,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1人,代表股份56,9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36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7%;反对44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弃权1,231,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04,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17%;反对44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9%;弃权1,231,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4%。
议案2《二〇二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00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4%;反对2,80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弃权1,231,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4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73%;反对2,80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2%;弃权1,231,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4%。
议案3《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49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5%;反对421,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421,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9%;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7%。
议案4《二〇二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19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8%;反对60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1,245,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3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93%;反对60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4%;弃权1,245,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3%。
议案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24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反对71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82,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7%;反对71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3%;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
议案6《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96,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60%;反对3,04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9%;弃权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6,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84%;反对3,04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3%;弃权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回避表决情况: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钟建军先生、张志荣先生、殷劲群先生以及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表决,未计入本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7《关于聘请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17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9%;反对49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1,370,2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1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60%;反对49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2%;弃权1,370,2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8%。
议案8《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6-2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46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52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0,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6%;反对52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2%;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议案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71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3,177,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3%;弃权1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55,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74%;反对3,177,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8%;弃权1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7%。
上述第1、2、3、4、5、6、7、8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关联股东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钟建军先生、张志荣先生、殷劲群先生以及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第6项议案的表决,未计入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喻丹、汪文骏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0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吡仑帕奈片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6S01622、2026S01623),批准注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吡仑帕奈片
剂型:片剂
规格:4mg、2mg
适应症:成人和4岁及以上儿童癫痫部分性发作患者(伴有或不伴有继发全面性发作)的治疗。成人和12岁及以上儿童癫痫原发性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患者的加用治疗。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64399、国药准字H20264400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
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二.产品简介
吡仑帕奈片活性成份为吡仑帕奈,属于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吡仑帕奈是突触后神经元离子型α-氨基-3-羟基-5-甲基-4-异噁唑丙酸(AMPA)谷氨酸受体的非竞争性拮抗剂。谷氨酸是中枢神经系统内主要的兴奋性神经递质,并参与神经元过度兴奋所引起的多种神经系统疾病。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吡仑帕奈片获批上市,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管线。
由于医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喻丹律师、汪文骏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发出《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6年4月24日发出了《关于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锦宾国际酒店(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15号)102号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截至2026年5月18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3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8,045,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8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1,05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21%(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9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7人,代表股份57,38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9项,具体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646,36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407%;反对448,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692%;弃权1,231,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0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二〇二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644,00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3764%;反对2,809,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4336%;弃权1,231,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0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647,491,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145%;反对42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651%;弃权1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20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646,197,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148%;反对602,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930%;弃权1,245,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92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赞成647,243,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8762%;反对716,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1106%;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13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赞成54,296,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4.4860%;反对3,049,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5.3069%;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207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646,178,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119%;反对497,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767%;弃权1,370,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211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审议《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6-2028)》
赞成647,461,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098%;反对525,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810%;弃权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09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644,715,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4862%;反对3,177,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4903%;弃权1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0.0235%。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喻丹
经办律师:汪文骏
负责人:孙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