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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 上诉人:韩寒先生(原审原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苏州纳百”)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诉讼二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起诉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江必旺博士等三方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起诉要求(1)确认以51,556,500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5,698,350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2、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韩寒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3、2024年5月31日,原告针对原第1项诉讼请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前述财产份额4,230,240元占苏州纳研出资总额比26.86%;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赔偿损失302,596,775.5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1,391,945.17元,自2022年11月12日起以302,596,775.52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要求支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4、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清单》,本次原告请求冻结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02,596,77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根据《财产保全清单》显示,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702,046.65元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60.3267%(9,501,455.25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纳卓”)35.88%(2,825,550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5、202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6、2024年9月,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苏州纳百和韩寒因不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状。苏州纳百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寒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原告韩寒承担。韩寒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民终1406号。

7、为解决诉讼案件对公司实施正常股权激励计划造成的影响,苏州纳百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江必旺博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江必旺博士提出用自己持有公司同等数量的股份进行置换,以部分解除对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民终140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纳百和江必旺博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江必旺博士持有的公司股票5,112,900股;2、解除对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卓35.88%合伙份额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40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9,117元,由韩寒负担人民币2,043,350元,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5,7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