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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21日,时限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拟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该员工具备多年医药行业销售管理经验,对医药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与销售渠道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厚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拓展区域市场、完善销售体系、助推学术专业升级提供关键支持。本次将其纳入激励范围,是公司基于其过往贡献以及未来发展价值做出的安排,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公司吸引和保留该类核心营销专业骨干,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支撑公司业务长期高质量发展。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