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部分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根据本次股东会新增议案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345,274,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6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1,28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3,993,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3,993,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3,993,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统计并公开披露,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3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890,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21%;反对9,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883%;反对9,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0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5、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8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48%;反对2,98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490%;反对2,98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9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6、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5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7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2%;反对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5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7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5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7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1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9,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9%;反对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管理任职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2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7%;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7,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1%;反对1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2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2%;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5%;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7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6%;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1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5%;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7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6%;反对1,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1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5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7%;反对1,0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7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01%;反对1,0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以上议案6.00,议案12.00-议案14.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10.00-议案11.00与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童曦、程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5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4元/股,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黄家兵先生、戴盛杰先生、于斌平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编号:2026-027。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22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7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9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4元/股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5月22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21,307,933股的0.3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4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员工和关键岗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范围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24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二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营业收入”为合并报表营收;“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②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届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级以上(含C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级以下,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考核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与管理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同日出具了《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2026 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6年5月22日股东会后,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于同日就本次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22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7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9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4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股份支付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最新测算,2026-2028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①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等情况。
②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预计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2025年度利润分配影响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1,307,933股为基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暂无已回购股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预计共分配现金红利28,852,317.32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股份总数由于开展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原则,保持每10股利润分配额度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总额。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新增的2,700,000股参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由此将新增利润分配金额108,000元,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程度较小。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未做变更调整。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未超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年5月22日,并同意以3.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