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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及“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并补充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1)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内容如下: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2)相关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增加内容如下: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9)、(20)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同时删除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前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增加信用衍生品及融资业务的估值方法,并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对估值方法进行完善,修改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本基金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分类以及会计核算。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在“基金的存续”章节增加自动终止条款:“《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基金管理人变更后,为保障基金运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变更未对本基金的投资政策进行实质性修改,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未发生变化。在就基金管理人变更事项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对相关风险进行完整提示的前提下,为客观反映基金历史运作表现,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业绩情况,拟将本次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基金过往业绩与变更后业绩连续计算,并保证相关业绩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要求。
二、变更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正式变更前安排不少于5 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选择,赎回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二)份额登记安排
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因存量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机构将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博迈基金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路博迈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具体由原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如果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原份额进行赎回,在符合原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有的客户服务规则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视为对由原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安排表示同意。如销售机构未能成功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则本基金正式变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持有的原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路博迈基金在直销渠道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不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含当日,下同)的基金管理人责任由路博迈基金承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或路博迈基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咨询。
(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变更前后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四)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前后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路博迈基金公司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五)赎回选择期间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前,由于需应对赎回、管理业务移交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六)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基金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本基金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本基金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七)为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基金的正式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向新任基金管理人逐步移交包括投资者个人信息在内的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三、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本次会议相关事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新任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公司通过其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相关事宜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满足由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转出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转出等情况,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或转出申请,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赎回、转出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
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
附件三: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纸质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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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chroders.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6月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按如下意见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人/本机构对《关于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同意?反对?弃权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形式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五:《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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